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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财政局关于稳定企业就业岗位的通知
财政局关于稳定企业就业的通知
各区、县委员会、办公室、局:
为做好我市“帮扶企业、保障就业、促进稳定”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帮助我市困难企业减负、稳定就业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是成立“稳定就业形势协调小组”
成立“稳定就业形势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由分管就业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人力XX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人组成, 市环保局、民政局协调推进特殊时期稳定就业的政策措施。 “协调组”设有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协调组”成员单位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组成。市人力XX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做好困难企业认定工作
(一)“困难企业”的定义
本通知所称“困难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生产经营暂时困难;
,提出稳定工作岗位或降低工资的方案和措施,并付诸实施。实施降薪措施后,职工近三个月平均收入比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低50%;
,不裁员、不裁员;
4、符合全市工业发展规划和节能环保要求;
,履行缴费义务。
(二)“困难企业”的认定
“困难企业”的认定必须由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材料,包括:
、外资企业,按照属地原则,由企业纳税地区的县级政府组织审核认定,并报协调小组备案。
2、市属企业由控股集团公司提出,经主管委办批准,并报“协调小组”备案。
“困难企业”中的中小企业认定为“特殊困难企业”,这些企业生产经营暂时出现严重困难,有望恢复,属于地区或行业重点扶持的地区,对就业有较大贡献。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和相关市委、局根据各自地区或行业的实际情况分别制定并公布。
“特殊困难企业”经区县政府或市有关部门认定后,报“协调小组”审批。
第三,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
(a)实施更加灵活的工作时间制度
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根据当前经济形势和生产特点申请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工作制。已批准实行按月或按季度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条件的变化,申请实行按年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调整生产周期,稳定劳动力。
(2)鼓励轮班工作、工作分担和培训过渡
鼓励和引导“困难企业”采取缩短工作时间等措施
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签订延期缴纳和补充缴纳社会保险费协议。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可以要求企业提供担保和抵押。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期间,“困难企业”应按月继续向社会保险征缴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递延社会保险费不加收滞纳金。
(四)给予“特殊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
失业保险基金根据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