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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有关危险驾驶罪追诉时效的问题探析危险驾驶罪量刑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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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有关危险驾驶罪追诉时效的问题探析危险驾驶罪量刑标准.docx

上传人:读书之乐 2021/3/27 文件大小:1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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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有关危险驾驶罪追诉时效的问题探析危险驾驶罪量刑标准

     危险驾驶罪是2021年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一个罪名。该罪的设置,提升了肇事者的违法成本,对屡禁不止的醉驾、飚车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驾驶行为,起到了事前防范和事后处罚的双保险作用。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危险驾驶罪的追诉时效问题,陷入了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要求,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犯罪的追诉期限刑法第八十七条要求,“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仔细查看可知,追诉时效制度适合用于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二者之间出现了法律空隙。笔者认为,研究危险驾驶罪的追诉时效期限不但包括现行追诉时效能否适合用于该罪的问题,而且更为主要的是包括怎样完善中国追诉时效期限的制度性问题。针对这个问题,笔者谈几点自己的意见。
  一、追诉时效期限应该适合用于危险驾驶罪的理论基础
  追诉时效是刑法要求的、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使用期限;在此期限之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超出了此期限,司法机关就不能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因此,超出追诉时效,意味着国家将丧失对犯罪人的求刑权、量刑权和行刑权,最终造成刑罚的消亡。
  中国刑法制度由总则和分则组成,总则对分则的详细犯罪的认定和适用含有指导和制约作用。追诉时效制度系刑法总则的内容,应该适合用于刑法分则中的全部犯罪,即刑法典及其刑法八个修正案中所要求的犯罪全部应该受到追诉时效期限的限制,危险驾驶罪作为刑法修正案八所设置的新罪,其也不可能不受追诉时效期限的限制。同时,追诉时效期限的法律效力既约束重罪也约束轻罪,在犯罪分类理论上,通常认为,轻罪是指法定最高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的犯罪,危险驾驶罪的刑罚设置是“处拘役,并处罚金”,当属轻罪之范围,假如危险驾驶罪不受追诉时效期限的约束,不但对其它重罪行为人有失公允,而且使危险驾驶罪犯罪嫌疑人没有刑罚消亡的时间限制,使其一直处于一个诚惶诚恐的心理状态之中生活,既不合理也不公平。
  二、追诉时效期限无法适合用于危险驾驶罪的现实困境
  在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之前,中国的追诉时效期限在理论上、立法上和司法实践中是吻合的,没有产生制度性的矛盾,即追诉时效期限完全能够适用刑法典和前七个刑法修正案所要求的犯罪。不过,危险驾驶罪的罪刑模式改变了中国刑法现有的罪刑配置模式,危险驾驶罪第一次单独设置了拘役主刑,这一立法模式产生了一个新的罪刑配置模式,即主刑单独设置拘役的刑罚立法模式,进而打破了中国现有的罪刑模式体系,并造成了现行追诉时效期限和危险驾驶罪之间的现实困境。因为,从刑法分则的刑罚设置情况看,有期徒刑最低的是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没有涵盖拘役刑罚,而危险驾驶罪的主刑只有拘役刑,并不在现有追诉时效期限所包括的三种主刑刑种范围之内,造成危险驾驶罪游离于追诉时效期限之外,追诉时效期限无法适合用于危险驾驶罪。
  三、摆脱危险驾驶罪追诉时效期限困境的立法设想
  1、追诉时效制度应该涵盖全部刑罚种类,明确树立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