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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张鹏》.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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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张鹏》.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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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经济法案例
财管1003
张鹏
20100522394
整理课件
2010年1月,注册会计师甲、乙、丙三人在北京成立了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性质为特殊的普通合伙。甲、乙、丙在合伙协议中约定:
(1)甲、丙分别以现金300万元和50万元出资,乙以一套房屋出资,作价200万元,作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办公场所:
  (2)会计师事务所的盈亏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享有和承担;
  (3)甲负责执行合伙事务。
整理课件
2011年2月,乙拟将其在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A。丙表示同意,甲则对乙拟转让的财产份额主张优先购买权,乙以合伙协议中未约定优先购买权为由予以拒绝。
整理课件
2011年3月,丙在为B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时,因重大过失给B公司造成300万元损失。该会计师事务所现有全部财产价值250万元,其中,乙用于出资的房 屋变现价值为230万元。该会计师事务所在将全部财产用于赔偿8公司后,要求丙向B公司支付剩余的50万元赔偿金。丙则认为,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对于会计 师事务所的亏损按照各自出资比例承担,自己不应对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债务承担全部责任。乙认为其对此债务只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而其出资的房屋已 经升值,目前变现价值为230万元,故丙应退还其30万元。
整理课件
2011年5月,因会计师事务所在北京的业务量下降,甲提出将会计师事务所的主要经营地点迁至上海。在合伙人会议上,乙对此表示赞同,丙则反对。甲、乙认为,其二人人数及所持出资额均超过半数,且合伙协议对此无特别约定,于是作出迁址决议。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对乙拟转让给A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并说明理由。
  (2)乙是否有权要求丙退还30万元?并说明理由。
  (3)丙是否应当单独承担对8公司剩余50万元的赔偿责任?并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