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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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储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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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章督促程序
第一节督促程序概述
一、概念
法院根据债权人申请,以支付令催促债务人限期履行金钱债务的程序。债务人若在法定期间内对支付令不提出异议或异议被驳回的,则支付令具有执行力。因此,督促程序又称支付令程序。
制度价值:较多的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对债权债务并无争议,只是债务人不自动履行给付义务,或者没有能力清偿债务。若一律按照通常诉讼程序解决,不符合诉讼经济的原则。督促程序的设置,使得法院通过书面审查债权人的申请即可催促债务人履行给付义务,满足特定条件还可申请强制执行,从而实现债务纠纷的简便快捷有效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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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章督促程序
二、督促程序的特点
(一)程序性质的非诉讼性
1、实行独任审判、一审终审,不适用再审
2、虽有双方当事人,但不存在民事权益争议
3、不直接确认法律事实是否存在
(二)适用范围的特定性
督促程序只适用于债权人申请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案件。并且,不是所有的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案件都可以适用督促程序 (详见本章第二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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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程序制度的独特性
1、独特的生效程序
支付令是附条件、附期限生效的法律文书。送达被申请人后15日内,被申请人既不履行给付义务又未提出异议的,支付令才发生法律效力。
2、不经裁判便可结束程序
支付令发生法律效力后,通常不需另行裁判便可结束督促程序。督促程序结束后,债权人可以申请执行。但是,支付令不能生效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
3、快捷、简便的审理程序
通常不进行实体审查,不需要开庭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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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程序适用的选择性
特定的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案件,可以适用督促程序。但督促程序的规定,只是给债权人增加了一条快捷、简便的债权救济途径。通过非诉讼的督促程序申请支付令,还是通过诉讼程序请求判决,或者是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皆由债权人自己选择。
三、督促程序的作用
(一)及时地保障债权人的权益,兼顾债务人的权益
(二)避免当事人讼累,减少诉讼纷争
(三)加速资金流转,保障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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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支付令的申请与受理
一、申请支付令的条件
(一)请求给付的内容限于金钱或者有价证券
督促程序中请求给付的债的标的物是特定的,只能是金钱和有价证券。金钱,是指作为流通手段的货币,主要指人民币或者能够以人民币折算的货币。有价证券,是指表示一定数额货币或者相关财产权利的书面证明,包括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以及可以转让的存款单等。金钱和有价证券,具有便于认定、便于结算、便于执行的特点,符合督促程序简便、快捷的程序特征。涉及具体物质给付的债,因其认定、结算、执行的复杂性,不能适用督促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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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债权到期、数额确定
债权人请求给付的债权,必须是已经到期的债权。债权到期,是指债的双方约定的偿还期限已到,或者是法律规定的偿还期限已到。债权到期,债权人则可以随时请求债务人偿还。法律没有规定偿还期限,当事人双方又没有约定偿还期限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请求债务人偿还。债权没有到期,债权人无权请求债务人偿还。
债权人请求给付的债权,还必须是数额确定的债权。数额确定,是指债权数额在请求时已经明确,可以计算,无不确定因素。债权数额不确定,不能适用督促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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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的义务
对待给付,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互有给付的义务,即当事人双方互为债权人和债务人。互为给付的情况,一般存于当事人之间的两个不同的债的关系,有时也见于同一债的关系中。当事人之间有互为给付的义务,说明本案法律关系比较复杂,不能适用简便、快捷的督促程序。
(四)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是指支付令能够迅速、实际送达给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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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支付令的方式
债权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书面的申请书,并提交债权文书及相关证据。书面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内容:
(1)列明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基本情况;
(2)提出明确的支付令申请;
(3)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种类及数额;
(4)申请支付令所根据的事实和证据;
(5)递交申请书的人民法院全称;
(6)申请人署名或者盖章、申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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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支付令案件的管辖权
(一)级别管辖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1条的规定,申请支付令的案件,一律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无管辖权。
(二)地域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第191条只规定了债权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未对支付令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