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刑法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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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叶某和何某是邻居,因为宅基地相邻,经常争吵发生矛盾。有一天,何某听别人说叶某要打死他。何某怕吃亏,就事先准备了一把刀。几天后何某在下班的路上用刀将叶某砍死。请问:何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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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何某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成立正当防卫需要具备一系列的条件,时间性条件是构成正当防卫的必要条件,即正当防卫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施,不能对尚未着手或已经结束的的不法侵害实行所谓的正当防卫,否则属于防卫不适时。本案中何某在叶某尚未着手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情况下就进行事先防卫,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性条件,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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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小强14周岁生日当天晚上约朋友一起庆生,走在路上时拿水果刀抢得一女青年钱包。生日第二天凌晨2点,小强与朋友从KTV出来后发现路边停着一辆小汽车,车主刚刚下车且车门没锁,于是小强趁机进入车内将车开走。但由于没接受过驾驶教育,小强不小心把一路人撞死。问小强应承担哪些刑事责任?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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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小强无需承担刑事责任。首先,小强是在14周岁生日当天实施的抢劫行为,而14周岁生日当天属于未满14周岁,故小强对抢劫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其次,小强在实施盗窃行为时未满16周岁,故也无需对盗窃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最后,未满16周岁的小强也无需对交通肇事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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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甲男与乙男于2004年7月28日共谋入室抢劫某中学暑假留守女教师丙的财物。7月30日晚,乙在该中学校园外望风,甲翻院墙进入校园内。甲持水果刀闯入丙居住的房间后,发现房间内除有简易书桌、单人床、炊具、餐具外,没有其他贵重财物,便以水果刀相威胁,喝令丙摘下手表(价值2100元)给自己。丙一边摘手表一边说:“我是老师,不能没有手表。你拿走其他东西都可以,只要不抢走我的手表就行。”甲立即将刀装入自己的口袋,然后对丙说:“好吧,我不抢你的手表,也不拿走其他东西,让我看看你脱光衣服的样子我就走。”丙不同意,甲又以刀相威胁,逼迫丙脱光衣服,丙一边顺手将已摘下的手表放在桌子上,一边流着泪脱完衣服。甲不顾丙的反抗强行摸了丙的乳房后对丙说:“好吧,你可以穿上衣服了。”在丙背对着甲穿衣服时,甲乘机将丙放在桌上的手表拿走。甲逃出校园后与乙碰头,乙问抢了什么东西,甲说就抢了一只手表。甲将手表交给乙出卖,乙以1000元价格卖给他人后,甲与乙各分得500元。问题:请根据刑法规定与刑法原理,对本案进行全面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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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乙构成抢劫罪共犯。甲、乙的抢劫属于入户抢劫。甲为主犯,乙为从犯,对于从犯乙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甲的抢劫属于犯罪中止。由于抢劫中止行为没有造成损害后果,故可免除处罚。
3.乙的抢劫属于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乙,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属于入户抢劫的未遂,应该在加重刑幅度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4.甲逼迫丙脱光衣服并猥亵丙的行为,成立强制猥亵妇女罪。
5.甲乘机拿走丙手表的行为,成立盗窃罪。
6.乙的行为不成立盗窃罪,也不成立强制猥亵妇女罪的共犯。
7.甲指示乙销售赃物的行为属于盗窃罪的不可罚之后行为,不构成掩饰犯罪所得罪。另外,乙将手表卖与他人的行为也不成立掩饰犯罪所得罪,因为他主观上并不知道此表是甲单独盗窃所得,他误认为系共同实施的抢劫所得,故此销赃行为是抢劫的不可罚之后行为,不再另行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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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赵某某,男,某市建筑公司工人。某日晚ll时许,赵某某从一朋友处喝酒后回家。行至一小路岔口处,看到在他前面有一妇女单身行走,便起歹意。遂从后面冲上去,抓住该妇女的皮包就往回跑。刚跑出不到10米,只听后面喊到:“赵某某,你怎么抢我的东西?”赵某某回头一看,见被抢者是其同学的妹妹,便赶紧走上前去说:“阿妹,我看你一个人走路,不放心,逗你玩玩。走吧,我把你送回家。”遂将该妇女护送到家。当时,该妇女包内有现金3000元。试分析赵某某的犯罪停止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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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赵某某的行为属于抢夺罪的既遂形态。根据我国刑法理论,抢夺罪的既遂以行为人将财物抢夺到手作为犯罪是否完成的标志。在本案中,赵某某趁被害人不备,从身后冲上去将包枪到手,且准备逃跑,此时他已完成了抢夺犯罪行为,逃跑已不是抢夺罪的构成条件了。至于在准备逃跑时被被害人认出而最终没有能够取得财物,属于犯罪既遂之后的事情,与犯罪的既遂与否不再有关系。因此在抢夺他人财物之后被人认出又主动返还所枪财物的,不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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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孙明亮,男,19岁。某日晚8时许,孙明亮陪同其友蒋小平去看电影。在平凉市东关电影院门口见到郭鹏祥及郭小平、马忠全三人尾追少女陈某某、张某某,郭鹏祥对陈某某拉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