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广东省女职员劳动保护实施措施女职员卫生费最新标准
广东省实施〈女职员劳动保护尤其要求〉措施已经2021年11月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85次常务会议经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下文是广东省实施〈女职员劳动保护尤其要求〉措施,欢迎阅读!
广东省实施〈女职员劳动保护尤其要求〉措施
第一条 为了实施女职员劳动保护尤其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合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机关、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和其它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女职员的劳动保护。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加强对女职员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用人单位女职员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验。
第四条 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女职员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支持和帮助女职员维护其正当权益。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该建立健全女职员劳动保护制度,改进女职员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加强对女职员的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该遵守女职员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要求。用人单位应该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员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通知女职员。
女职员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根据女职员劳动保护尤其要求的要求实施。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协议或聘用协议中和女职员约定限制其结婚、生育等正当权益的内容;不得因性别原因在薪酬调整、职务晋升等方面歧视或限制女职员。
第八条 从事连续4个小时以上立位作业的女职员,月经期间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应该为其安排合适的工间休息。
用人单位每个月能够向女职员发放必须的卫生用具或劳动保护卫生费。
第九条 女职员需要在劳动时间内进行婚前检验的,用人单位应该给便利。
第十条 在女职员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应该遵守以下要求:
(一)女职员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应该依据医疗机构的证实,给予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它能够适应的岗位。
(二)女职员经医疗机构诊疗确需保胎休息的,保胎休息的时间根据病假处理。
(三)女职员怀孕7个月以上的,天天安排1小时工间休息,工间休息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并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或从事夜班劳动;对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员,还应在其工作场所设休息座位。
(四)女职员在劳动时间内根据要求进行产前检验的,所需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第十一条 女职员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能够休假15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增加30天产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符正当律、法规要求生育儿女的,根据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要求享受奖励假。
女职员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依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享受15天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广东省职员生育保险要求对女职员生育享受生育津贴的产假天数的要求和本条第二款要求不一致的,根据本条第二款要求实施。
第十二条 女职员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假期根据国家和省的相关要求实施。
第十三条 女职员根据要求休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假的,享受国家和省要求的生育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