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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2、国家赔偿法教学案例模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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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2、国家赔偿法教学案例模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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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国家赔偿法教学案例
国家行政赔偿
国家司法赔偿
精选课件
国家赔偿法教学案例 司法赔偿教学案例(一)
当事人
甲—秦某
乙—河南平顶山市马山公安派出所
丙—吴东坡、乙方副所长
主要事实
2007年9月6日18时许,平顶山市某校学生尹某因琐事叫上同学丁某等去甲宿舍找甲,尹与甲发生争执,丁在劝阻过程中被甲用切纸刀将右手虎口划伤【法医鉴定为轻伤】。丁报案,乙立案并于2009年5月将甲列为网上通缉犯;同年6月18日甲被抓羁押在鲁山县看守所;丙申请公安部门刑拘甲被拒绝,后收甲父母10000元人民币將甲释放。甲父母將此情况反映给乙所在地的检察院,该院经侦查认为曱不构成犯罪,并查实甲的刑事拘留证、网上通缉等系丙伪造。甲被羁押30小时。
问题
1 甲尹丁之间的争执为何种行为?
2 甲伤害丁的行为性质如何认定?
3 丙的行为性质如何分析?
资科来源:中新社2009、8月16日
精选课件
国家赔偿法教学案例 司法赔偿教学案例(一)分析
一、甲尹丁之间的行为
1、尹与甲之间的纠纷为一般的社会纠纷或琐事纠纷;
2、甲与丁之间为民事伤害行为;甲赔偿丁的相关损失;
二、丙对甲的行为
1、构成非法拘禁行为;
2、伪造司法文书—刑事拘留证及网上通缉申请及批文。
三、此案纳入司法赔偿范围
1、丙的行为纳入职务行为范围,不能认定为个人行为;
2、对曱有羁押的事实,甲剝夺人身自由近30个小时;且有名誉损失;
3、乙对甲支付国家赔偿金【应按2天计算】,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精选课件
国家赔偿法教学案例(二)
当事人
原告—徐志印、木材经营商
被告—湖北省京山县森林公安分局
主要事实
2005年5日1日,原告获《湖北省木材经营许可证》,并于2006年3月6日获《出省木材运输证》。2006年3月7日原告将收购的28.8立方米木材(半成品)送往安徽省繁昌县,车行至湖北应城境内时,被告將其拦截,木材被扣押至京山,扣押清单未送达甲。2006年4日15日,在既未经有关部门许可,又未经价格评估的情况下,被告將该批木材出售。原告向京山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的扣押行为并赔偿损失6.672万元;被告答辩称自己的行为是刑侦行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是侵犯原告财产所有权且有损害的行为,应赔偿对方的损失(6万元)。
问题
1、如何认定原告的经营资格?
2、如何分析被告的行为?
3、法院对本案的处理是否成立?为什么?
精选课件
国家赔偿法教学案例(二)分析
一、原告经营木材的资格合法。有《木材经营许可证》和《出省木材运输证》证明。
二、被告对原告的行为违法
1、对有合法运输证明的木材扣押侵犯了原告的经营权和运输权、财产所有权;
2、对扣押财产的清单未送达经营人程序上违法;
3、对扣押财产擅自出售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所有权,原告损失该财产。
三、法院对该案的处理成立
1、确认被告的该项行为的性质及侵权性质:具体行政行为与行政侵权且有损失;
2、本案采用赔偿金的方式处理适宜(返还财产难以实现);赔偿的是所有人的直接损失。
精选课件
国家赔偿法教学案例(三)
当事人
甲—高某、化肥经销商
乙—某县农业局
丙—土壤肥料质量监督检查站
丁—化肥生产厂商
主要事实
2003年3月20日,乙对甲经营的化肥进行抽样检查,结论为该批化肥不合格;同年6月13日乙对甲作出18000元的行政罚款处罚;甲将此告知丁,丁答复该批化肥为合格产品;甲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期满乙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裁定予以执行;执行期间甲交了罚款并交500元执行费。2002年10月18日甲对丁提起民事诉讼理由是产品不合格,该案一审和二审均认为产品合格,有丙方鉴定结论证明,甲用去诉讼费用计1440元。2004年1日9日甲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要求乙履行政偿义务。
问题
如何处理本案有下列意见:驳回赔偿请求;驳回甲的起诉;执行法院赔偿;乙承担全部责任;乙承担返还罚款责任,其余责任由甲自行承受。
你认为上列五种意见中哪种意见可成立?为什么?
精选课件
国家赔偿法教学案例(三)分析
本案分析起来复杂,要点如下:本案处理的原则性意见为农业局承担返还罚款的责任其余责任高某自负。
一、农业局承担返还罚款责任符合行政赔偿构成条件
1、行政侵权主体为农业局;
2、农业局实施了行政罚款行为即职务行为违法;主观上存在过错;
3、罚款行为侵犯了高的财产权;
4、罚款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二、高将农业局作为被告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成立
三、法院执行错误的行政决定不属于行政、司法赔偿范围。
精选课件
国家赔偿法教学案例(四)
当事人
甲—孔某、彩民
乙—某福利彩票发行中心
丙—某地税部门
主要事实
甲在乙处用10元人民币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