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9
文档名称:

浅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构罪标准.doc

格式:doc   大小:66KB   页数:19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浅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构罪标准.doc

上传人:xnzct26 2021/3/29 文件大小:66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浅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构罪标准.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浅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罪标准
目录
写作提纲1
一、绪论1
二、本论1
容摘要2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概述3
(一)定义3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社会危害性4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主体要件和客观要件解析5
三、对本罪客观要件的理解与审视7
(一) 对利用职务之便的理解8
(二) 索取和非法接受他人财物两种行为的性质认定8
( 三) 为他人谋利益的辨析9
四、关于本罪主体及有关主观方面若干问题的探究10
(一) 对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工作人员的认定10
(二) 对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的理解11
(三) 关于本罪是否。以个人占有为目的。的拷问11
参考文献12
浅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罪标准
写作提纲
一、绪论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商业受贿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环境,社会发展深受影响,其中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就是商业受贿罪中一根强有力的定性针,极易滋生各种***,如不依法惩治,将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正常的经济环境,因此,应加强完善各种法制,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修订和完善,制定市场规化的法律,依法惩治各类***,保障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顺利进行。
二、本论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概述
   1、定义
   2、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社会危害性
   (1)违背公平竞争规则和破坏市场交易秩序
   (2)诱发***行为和经济犯罪行为
   (3)不利于建立商业信誉和商业道德
    (4)影响国家的经济发展态势
 (二)对本罪客观要件的理解与审视
   1、对利用职务之便的理解
   2、索取和非法接受他人财物两种行为的性质认定
   3、为他人谋利益的辨析
 (三)关于本罪主体及有关主观方面若干问题的探究
   1、对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工作人员的认定
   2、对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的理解
   3、关于本罪是否。以个人占有为目的。的拷问
参考文献
浅谈非工作人员受贿罪
容摘要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逐步确立并完善。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发展迅速,其性质、组织形式和人员构成发生了新的变化,社会上出现了多种形式的经济主体,一些非公司、企业经济组织大量涌现,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各种协会、学会、研究会、商会等。这些机构、经济组织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收受***的行为,如果依97年刑法则很难定罪。鉴于此,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扩大到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并在2007年11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中将罪名修改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受贿罪和单位受贿罪研究得比较成熟,对于新设立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理论界的相关学者及实务部门相关人士均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讨,由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现象的复杂性和特殊性,有关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主体。犯罪客观方面等,仍有争论,给司法实践带来一定的困难,鉴于此,本文着重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构成要件中的主体要件和客观要件、司法认定以及如何完善等问题进行相应探讨,以期有助于司法实践。
【关键词】非国家工作人员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特征
司法认定 立法完善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一些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中出现了某些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大肆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现象,这甚至成为了某些行业中的市场潜规则,给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的管理秩序及市场公平竞争机制的正常运行造成了恶劣的影响,严厉打击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犯罪势在必行。 我国《刑法》在第163条规定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以及客观方面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特殊性、索取或者非法收受***的认定、为他人谋取利益的重要性、本罪的犯罪对象等。对此本人也谈谈个人的看法及建议。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概述
(一)定义
从195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国惩治***条例》中可以看出,那时的***罪实质上是包含了非国家工作人员的索贿、受贿行为,而这正是《刑法修正案六》中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