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根据国家计委计建设[1990]1215号文印发的《建设项目(工程) 竣工验收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 竣工验收范围。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 程)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 符合验收标准的,必须及时组织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二、 竣工验收依据。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 设计、施工图和设备技术说明书,国家现行技术施工验收规范;以及 施工过程中主管部门审批的修改、调整文件等。
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成套设备以及中外合资建设项目(工程), 还应按照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出的设计文件等资料进行验收。
三、 竣工验收项目(工程)必须具备的条件:
1、 生产性项目和辅助性公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完,能满足 生产使用;
2、 主要工艺设备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已形成生产能 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
3、 必要的生活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
4、 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的需要;
5、 环境保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消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 与主体同时建成使用。
非生产性项目可参照上述条件执行。
属下列情况的建设项目(工程),也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
1、 建设项目(工程)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标准,只是零星土建工
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正常生 产,验收时应确定剩余工程解决办法;
2、 有的项目虽按设计要求建完,投产初期一时未能达到设计所 规定的能力;
3、 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或实际上已经使 用,近期又不可能按原设计规模续建的,经原批准部门批准可按缩小 规模办理验收;
4、 分期建设,分期受益的建设项目,按主管部门批准的分期建 设计划进行验收;
5、 国外引进设备项目,按合同规定完成负荷调试,设备考核合 格后,应进行验收。
四、竣工验收必须具备的文件资料。
1、 竣工图。可按国家建委( 1982 )建发施字50号文件《关于编 制基本建设工程竣图的几项暂行规定》整理编制。
2、 竣工决算。建设单位要对所有财产和物资进行清理,编好竣 工决算,分析预(概)算执行情况,考核投资效果,报上级主管部门 审查。竣工决算要按省计委、财政厅、省建行( 1987 )建地字第417 号文件《关于试行安徽省地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编制办法的通 知》编制。
3、 建设档案资料。建设项目(包括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前,各 有关单位应将所有技术文件材料进行系统整理,交建设单位分类立 卷,在竣工验收时交接收单位归档保管。同时将与所在地区有关的文 件资料交当地档案管理部门。资料归档范围按国家计委、国家档案局 国档发( 1988 ) 4号文件附发的《基本建设项目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的规定执行。
4、竣工验收报告。由建设单位根据设计文件和国家有关标准规 范,详细、准确地反映工程全貌、建设厉程、试运转情况(含工艺、 土建、设备等)、生产准备、经济效益、以及主要经验教训、问题和 建议。
竣工验收报告应附:(1)建筑安装工程质量评定书,(2)动用 的固定资产一览表,(3)未完工程一览表。
大中型和限额以上建设项目要按设计、施工、设备材料检验供应、 试生产、环境保护、安全卫生、消防、财务决算、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