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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民众参对我国环境保护重要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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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民众参对我国环境保护重要性.doc

上传人:tswng35 2021/3/30 文件大小:3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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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民众参对我国环境保护重要性.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最近两年,随着环境问题以灾害的形式逼近大众生活,公众对环保的注意力与日俱增,各种主题的环保活动也不失时机地掀起高潮,不仅有针对中小学生的手拉手共建地球村、清洁地球妈妈等活动,还有针对***的环境责任区落户,城市环境综合治理达标等政府行为,媒体上“环保”二字已经成了出镜明星,似乎全民环保的时代已经来临。不过,真要问问别人如何参与环保事业,大部分只是认为不乱扔垃圾、打扫自己周围的环境、少用塑料袋、植树造林等等。应该说,这只是很简单的参与方式,光靠老百姓做些具体的小事,只能起到装饰门脸的作用。笔者以为,引入公众参与机制,并使之制度化、规化,才能有效地解决环境问题。
  一、环境权是公众参与的理论基础
  公民环境权作为一种新的正在发展的环境法理论和法律权利,其产生绝非偶然。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口的膨胀,清洁的水、空气、安宁、等环境要素作为稀缺性资源的特性逐渐显露出来,人类的生存利益和生产利益在对环境的需求上构成矛盾。为此,社会就有必要对人类的利益作出制度性安排,赋予主体一定的权利,平衡与制约各微观主体之间因利用稀缺性环境资源而发生的关系。这种权利是一种公用资源的共有支配权,也就是“环境权。”
  环境权的研究和提出始于20世纪60年代。当时美国密执安大学的萨克斯教授提出“环境公共财产论”、“环境公共委托论”,他认为:空气、水、等人类生活所必须的环境要素,在当时受到严重污染和破坏以致威胁到人类正常生活的情况下,不应再视为“自由财产”而成为所有权的客体,环境资源就其自然属性和对人类社会的极端重要性来说,她应该是全体国民的
“公共财产”,任何人不能任意对其进行占有、支配和损害。为了合理支配和保护这种“共有财产”,共有人委托国家来管理。国家对环境的管理,是受共有人的委托行使管理权的,因而不能滥用委托权。于是,有人便在“公共财产论”和“公共委托论”的基础上提出了环境权的观点,认为每一个公民都有在良好环境下生活的权利,公民的环境权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之一,应该在法律上得到确认和保护。
  环境权理论为世界所普遍接受,体现在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上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中,该宣言庄严宣布:“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护和改善这一代和将来的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之后,在1992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大会上通过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再次重申了环境权:“人类处于普受关注的可持续发展问题的中心。他们应享有以自然相和谐的方式过健康而富有生产成果的生活的权利。”有些国家的宪法和环境法也明确规定了公民的环境权,并由此规定引申出公民参与环境管理的各种权利。
  根据环境权理论及有关国家的环境立法实践,公民在环境法上的权利义务是公民环境权的重要容,实际上,环境权与其他人权一样,是一个由多项子系统组成的容丰富的权利系统。从理论上讲,环境权主要包括环境使用权、知情权、参与权,参与权至关重要,“人们通过参加决策,制定政策即控制种种活动,自觉和地投入致力于发展的努力
”“是保护人权免受一切政策制定的偏向消极影响的方法之一。不同形式的参与、自我管理体系、公民投票、特别议会委员会、公众意见、大众传播、专业联合会、生态的和平主义者及其他运动、消费者联合会以及其他非正式的团体和个人是仅有的一些使决策过程尽可能公开和以及为个人和团体自我认识,国家和社会之间的健康联系创造有益框架的可能途径。
  在我国,环境保护关系到全国人民的切身利益,环境质量的好坏会影响到所有人的生活和健康。保持一个良好、清洁、舒适的环境,既是人们的愿望,也符合人民的利益。因此,个人、集体和国家在环境建设上的根本目标、利益是完全一致的。从法律上说,环境保护事业建立在更加广泛的基础上,必须把政府、企业的环境管理活动和法律的执行建立在人民群众广泛支持、参与、监督的基础上。
  二、行政是公众参与的社会基础
  现代行政是行政,本质上以宪政为基石,强调追求人权、公利、人性尊严、社会公正与社会责任等,强调公民参与行政的过程,“在现实世界中,政治就是妥协,而就是政治”。在这样一个的时代,通过单方权力方式来实行决策或作出决定,是不明智的。因为它剥夺了行政相对人的发言权,使行政相对人感受不到其权利的行使及对人格的尊重,这可能会使行政决定在人们心目中丧失其权威性、认同性。当代政治下的行政,就性质而言,并不是人们只从表面上观察到行政机关一方之行政。这诚如法国学者贝尔纳·古尔所言的那样:“如果不把行政置还于公众——它从其中产生并且其活动亦是面向它们——之中,就不可能了解行政。
”又如基斯先生所言:“公民对环境保护的具体参与是环境权的真正体现:它不仅使个人行使它所享有的权利,还使它在这方面应承担义务。而且,公民因此不再是消极的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