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 20kV 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1 总则
为使变电所设计做到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经济
合理、安装和维护方便,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交流电压为 20kV 及以下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变电所
设计。
20kV 及以下变电所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 负荷性质、用电容量、 所址环境、
供电条件、节约电能、安装、运行和维护要求等因素,合理选用设备和确定设计
方案,并应考虑发展的可能性。
20kV 及以下变电所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
规定。
2 所址选择
变电所的所址应根据下列要求, 经技术经济等因素综合分析和比较后确定:
1 宜接近负荷中心;
2 宜接近电源侧;
3 应方便进出线;
4 应方便设备运输;
5 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或高温的场所;
6 不宜设在多尘或有腐蚀性物质的场所, 当无法远离时, 不应设在污染源盛
行风向的下风侧,或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7 不应设在厕所、 浴室、厨房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处, 也不宜设在
与上述场所相贴邻的地方, 当贴邻时, 相邻的隔墙应做无渗漏、 无结露的防水处
理;
8 当与有爆炸或火灾危险的建筑物毗连时, 变电所的所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50058 的有关规定;
9 不应设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
10 不宜设在对防电磁干扰有较高要求的设备机房的正上方、正下方或与其
贴邻的场所,当需要设在上述场所时,应采取防电磁干扰的措施。
油浸变压器的车间内变电所,不应设在三、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当
设在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时,建筑物应采取局部防火措施。
在多层建筑物或高层建筑物的裙房中,不宜设置油浸变压器的变电所,当
受条件限制必须设置时, 应将油浸变压器的变电所设置在建筑物首层靠外墙的部
位,且不得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正上方、 正下方、贴邻处以及疏散出口的两旁。
高层主体建筑内不应设置油浸变压器的变电所。
在多层或高层建筑物的地下层设置非充油电气设备的配电所、变电所时,
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有多层地下层时, 不应设置在最底层; 当只有地下一层时, 应采取抬高
地面和防止雨水、消防水等积水的措施。
2 应设置设备运输通道。
3 应根据工作环境要求加设机械通风、去温设备或空气调节设备。
高层或超高层建筑物根据需要可以在避难层、设备层和屋顶设置配电所、
变电所,但应设置设备的垂直搬运及电缆敷设的措施。
露天或半露天的变电所,不应设置在下列场所:
1 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
2 挑檐为燃烧体或难燃体和耐火等级为四级的建筑物旁;
3 附近有棉、粮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集中的露天堆场;
4 容易沉积可燃粉尘、 可燃纤维、灰尘或导屯尘埃且会严重影响变压器安全
运行的场所。
3 电气部分
一般规定
配电装置的布置和导体、电器、架构的选择,应符合正常运行、检修以及
过电流和过电压等故障情况的要求。
配电装置各回路的相序排列宜一致。
在海拔超过 l000m 的地区,配电装置的电器和绝缘产品应符合现行国标准
《特殊环境条件高原用高压电器的技术要求》 GB/T 20635 的有关规定。当高压
电器用于海拔超过 l000m 的地区时,导体载流量可不计海拔高度的影响。
电气设备的接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
GB/T 50065 和《低压电气装置》(或《建筑物电气装置》 )GB/T 168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