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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doc

上传人:rdwiirh 2021/3/30 文件大小:3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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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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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机动车轻微交通事故
快速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机动车与机动车在本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以及高新开发区内道路(不含绕城高速公路)发生的轻微交通事故。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轻微交通事故是指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没有人员伤亡,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
轻微财产损失是指造成每车2000元以下车物损失,机动车仅车身前后保险杠、车灯、引擎盖、门窗等外表件损坏,但发动机、车架、底盘、转向、传动等部件未损坏,机动车可以继续驾驶的。
上述轻微交通事故的标准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可以适当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在道路上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清楚,责任没有争议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快速处理程序办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不适用本办法规定的快速处理程序:
(一)机动车无有效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二)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三)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品的;
(四)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六)当事人对事实和成因有争议的;
(七)在夜间19时至次日凌晨6时发生的事故;
(八)未在本省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的事故。
第五条 按照本办法快速处理的轻微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和各方同等责任二类。
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并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双方或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行为的各方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有过错方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并共同承担无过错方损害赔偿责任。
第六条 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另一方当事人无下列情形的,有下列情形的一方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一)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追尾碰撞前车的;
(二)逆向行驶的;
(三)倒车时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的;
(四)溜车时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的;
(五)开关车门的;
(六)违反交通信号的;
(七)转弯时未按规定让行的;
(八)借道通行、变更车道时未按规定让行的;
(九)未按规定让右侧来车先行的;
(十)其他单方过错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当事人承担同等责任。
第七条 市保险行业协会组织机动车保险公司设立“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派驻保险理赔人员,及时办理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事宜。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派驻事故处理民警,设立交通事故处理窗口,协助保险公司办理相关保险理赔事宜。
第八条 轻微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立即开启车辆危险报警闪光灯;
(二)相互查验驾驶证和保险凭证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
(三)当事人可采用摄像、拍照或者文字记录等方式固定事故损失证据;
(四)当事人立即向各自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