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法律法规课件论动物法律人格之否定--兼论动物之法律“物格”(杨立新,朱呈义)
论动物法律人格之否定 兼论动物之法律“物格” 杨立新 朱呈义 上传时间2021-11-1 摘 要伴随德国民法典第90a条的修正,“动物不是物”的要求对整个法学界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另有环境伦理学相关动物成为权利主体主张的提出,似乎动物的传统法律地位面临着危机,动物取得人格权,成为权利主体的现实就在面前。真的能够这么吗其实,环境伦理学的主张并不能等同于法律学的主张,法律人格的扩张无法扩张至动物,奥地利、德国、瑞士等国民法典的修正主旨也不是给予动物以法律人格。当然,在目前形势下,对动物的法律保护必需加强,在民法中应该将其作为一类特殊的物来对待,在法律规则的适用上应该有别于一般物。这就是本文的主旨。
关键词动物、法律人格、权利主体、法律物格、动物保护 伴随环境伦理学的发展,相关动物成为权利主体的主张渐次增多,而且有些已不再止于言论,而是已付诸于所谓的“动物解放运动”,更要求在法律层面实现动物的权利。对此,法律人做出了不一样的取向,有的也加入了为动物的权利鼓和呼的行列,好像法学界面临着一次颠覆式变革。对于动物权利的种种主张,归根还在于动物是否含有法律人格的问题,若动物在法律中只是处于物格地位,动物取得权利尤其是人格权的种种主张就必定不会实现。
一、动物法律人格之肇始 法律人格问题是私法中的一个最基础问题,“法律人格的有没有,决定了人在民法上的资格的有没有;
法律人格的完善程度,反应了人在民法中的地位的高低;
法律人格的内涵的发展也扩展了人在民法中的权利。能够说,法律人格的不一样状态,显现了人在民法中的存在方法,从而也决定了民法对人的关注程度。” 据考证,法律人格一词于拉丁语persona,原指戏剧中的假面具,进而意味着饰演剧中角色的演员。依据罗马法,persona广义上指全部含有血肉之躯的人;
在狭义上仅指自由人,即最起码拥有自由权的人。正是因为近当代私法意义上的“法律人格”平等人格仅对应于罗马法中含有市民权的自由人地位,persona才经过演化,转变为personality法律人格。但在罗马法上,生物学意义上的人称为“homo”,含有主体资格的人称为“caput”“caput”原指“头颅”或书籍的一章,只有当“homo”含有“caput”时,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persona。这种人在法律上的地位称为“personalita”人格。依据罗马法的要求,并非一切人均为权利主体。在罗马时代,作为权利主体的人除了是人以外,还需具有其它条件首先,其须为“自由民”status libertatis,即享受在法定程度内根据自己的意愿处理其人身和行动的自由权;
其次,就民法关系而言,其还应该是“市民”status civitas。
后世的发展,法律人格的范围不停扩张,不但全部自然人含有法律人格,而且部分团体也取得了法律人格,形成了抽象的平等法律人格。私法上的法律人格的概念,就是民事权利能力的同义语,含有等值性,即人作为权利、义务承受者的属性,在一定意义上,“法律人格”描述了一个拥有法律权利的实体。对此,在民法学界并无太大争议。
值得注意的是,persona一语也有其哲学上的意义,于斯多噶哲学的“具有理性的独立实体”。这种建立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