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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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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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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根 据《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结合文物保护工程的具体 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和其它具有文物价 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 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 的单位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是指为文物保护工程 而进行的调查、研究、测绘、制定保护方案、工程设计及 技术经济分析,编制保护规划,并提供勘察成果资料、设 计文件或规划文本的活动。
第四条凡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必须 按照本办法申请并取得《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 书》,方可承担相应等级和业务范围的文物保护工程。
业务范围主要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 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文物 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以及保护规划编制等。
第五条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等级分为甲、乙、 丙三级和暂定级。其中,甲级资质的审定、资质证书颁发 和资质年检工作由国家文物局负责。乙级及以下级别资质 审定、资质证书颁发、资质年检和日常管理工作由相关省、 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
资质申报、审定工作一般每年一次;年检每年一次。
二、资质等级标准
第六条甲级资质标准:
一、 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单位,从事文物 保护勘察设计业务十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十项、工 程等级为一级,或者不少于十五项、工程等级为二级及以 上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其工程已经竣工、质 量合格。
二、 法定代表人与技术人员均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 单位总体水平在国内同行业领先,有较高的社会信誉,参 加过或有能力参加文物保护工程的规范、规程、标准、定 额的编制工作。
三、 单位中专职固定且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 计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20人,其中有相关
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技术骨干不少于8人(应聘并固定在 该单位的离退休技术人员不超过20% ) o
四、 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制度和全面质量管理体系。
五、 具有与其资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装备。
六、 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第七条乙级资质标准:
一、 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单位,从事文物 保护勘察设计业务五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五项、工 程等级为二级,或者不少于十项、工程等级为三级及以上 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且工程已经竣工、质量 合格。
二、 法定代表人与技术人员均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 单位总体水平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同行业领先,有 较高的社会信誉。
三、 单位中专职固定且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 计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15人,其中有相关 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技术骨干不少于6人(应聘并固定在 该单位的离退休技术人员不超过20% ) o
四、 有较健全的技术、管理制度和全面质量管理体系。
五、 具有与其资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装备。
六、 注册资金不少于70万元。
第八条丙级资质标准:
一、 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独立承担 过不少于五项、工程等级为三级,或者不少于十项、工程 等级为四级及以上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其工 程已经竣工、质量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