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形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6章。
责任形式
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行政处分的方式是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行政处罚的方式是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为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拘留。
刑事责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刑法》上的主刑是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是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二、具体违法行为及处罚
1、业务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42条。
2、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1)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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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1)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处罚。
4、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1)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5、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6、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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