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河南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民事诉讼答辩失权制度研究
姓名:鲁芳芳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
专业:诉讼法学
指导教师:吴泽勇
2011-05
摘要
在欧美等国家,答辩失权制度是以制约并督促当事人于法定期限内提出答辩,促使
双方当事人根据其主张展开攻击和防御,尽早完成争点整理任务为目的的一项重要的诉
讼制度。但是我国目前尚没有关于答辩失权制度的规定,法律未规定被告不提交答辩状
的法律后果,实践中常常出现当事人故意不答辩的情况,当事人试图通过出奇制胜之类
的诉讼“技巧”获得有利的诉讼地位,这无疑阻碍了诉讼程序的顺利运转,影响了庭审
效率,浪费了司法资源,也增加了对方当事人的讼累,违反了诚实信用及当事人诉讼权
利平等原则,最终导致了司法不公现象。答辩失权是民事审前程序的答辩制度重要组成
部分,然而我国应否引入答辩失权制度在在理论界和实务界还存在争鸣,在答辩失权能
否引进我国的可行性问题方面,理论界却产生了较大的分歧。立足我国的司法实践和法
律习惯,将其纳入学术研讨范围,并积极进行必要的制度构建,对深化相关理论研究,
完善我国诉讼制度来说十分重要。本文主体内容分为五个部分来对该项制度进行详细论
述。
第一部分概述答辩失权制度的内容及其诉讼机理。首先对答辩、答辩失权的含义
进行界定,提出了答辩失权的适用前提,并对答辩失权的适用情形和法律后果进行逐一
分析。其次,分析了答辩失权的价值取向,为答辩失权制度的建立提供了理论依据,使
答辩失权制度的内涵更加充实。
第二部分从比较法角度分析两大法系国家及地区的答辩失权制度。通过对英美法
系下英国、美国和大陆法系下日本、德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立法例的考察,总结出其共性
和个性,从其相同和不同之处发掘出某些共同规律,为我国建立答辩失权制度提供可资
借鉴的立法例或者是某种启发。
第三部分提出了我国答辩失权制度的现状,进而发现我国答辩制度尚存在着立法
缺陷和司法实践的不足。立法现状中,揭示出我国民事诉讼中被告提交答辩状不是行使
答辩权的前提条件;被告不答辩没有相应的失权后果。司法现状中,列出了被告答辩的
情形及现行答辩制度在实践中的缺陷,并通过对其原因分析,提出应该建立符合我国国
情的答辩失权制度。
I
第四部分为我国建立答辩失权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之分析。首先解决的是我国
应否引进答辩失权制度的问题,然后对其争论,诸如否定说、肯定说和谨慎引入说一一
进行分析,依据我国的现实国情并最终确定我国有必要建立答辩失权制度,并且建立这
种制度也是正当的,它与证据失权制度相契合;为诉答程序功能的发挥提供保障;符合
程序安定性要求。紧接着从我国建立答辩失权制度的外部环境和内部需求角度,论述了
建立答辩失权制度的可行性。
第五部分为我国答辩失权制度建立的具体构想。首先对建立答辩失权制度的具体
内容作出了细化,包括答辩失权的期限、方式及例外规定。其次提出了建立答辩失权制
度的配套制度,以最终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包括:建立证据缺失制度,明确法官释明
制度,即决判决制度和建立不应诉判决制度。
关键词:答辩,答辩失权,答辩随时提出主义,答辩失权制度,制度设计
II
ABSTRACT
In America and Europe, and some other countries, "loss of the right to reply system" is aimed at
restricting and urging the litigants to submit their replies within a statutory period; this system can impel
the litigants to attack and defend based on their advocates, and also allow the pletion of the Issue
sorting tasks to be achieved. "loss of the right to reply system" is a very ponent of the
litigation system in these countries. Currently, there is no such regulations concerning this system in our
country. No items in our laws announced the legal consequences 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