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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毕业论文论中国司法独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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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试论中国司法独立
王玥美
内容摘要:建立法治社会,实现依法治国的伟大目标,离不开司法机关的独立执法。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保障。司法独立是一项宪法原则和国际司法准则,是实现法治的要求。我国现有的法律观念、法律文化、法律制度妨碍了司法独立。因此关键的问题是要更新观念、完善法律制度。如何实现司法独立已成为社会关注的一大热点问题。本文从司法独立的起源,内涵,以及现在我国司法独立所存在的问题入手,并也结合我国的司法体制现状提出了笔者的个人建议,以期引起大家的思考。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司法独立原则在我国既是一项宪法原则,也是一项司法活动准则。作为一项宪法原则,它调整着我国国家司法审判机关与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等其他职能部门的关系,确认审判权和检察权的专属性和独立性:作为一项司法活动准则,它确保人民法院审判权和人民检察院检察权的独立、公正行使,防止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和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活动受到外来的不当干扰、影响和控制。随着司法独立原则在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上的确立,我国的司法制度也开始迈上了现代司法制度的轨道,开始朝着现代司法制度的目标前进。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依法、独立、公开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这是健全司法独立的保障,也是完善人权制度的保障。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一、司法独立的起源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一)西方的“三权分立”。个人收集整理 勿做商业用途
司法独立原则最早产生于欧洲资产阶级反封建的斗争中。王权的滥用,使得新兴资产阶级甚至是贵族的权利得不到保障,为此,新兴资产阶级为了自身的发展,对于没有限制和约束的贵族权利提出了质疑,并进行了一些列的斗争。1688 年的英国“光荣革命”使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与新贵族的妥协而告终。同年,为了限制王权,英国国会通过了 国会通过了著名的《权利法案》,,该法案规定“非经法官同意,任何人不受监禁,行政不得干预司法。以法律形式初步确认了司法的独立。1701 年英国颁布了《王位继承法》, 其中规定了法官终身制和法定薪金制, 从而使司法独立获得了制度上的保障。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第一个系统论述司法独立理论的人, 是法国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鸠。他的《论法的精神》中提出了分权学说。他从保障人民自由的角度, 论述了“三权分立”的制衡理论。他认为应该存在“第三种权力”,即“惩罚犯罪和裁决私人诉争”的权力,这个第三种权力便是我们现在所说的司法权。他认为司法权应该是独立于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因为任意两种权力的融合都必将使人民应享有的自由受到威胁。孟德斯鸠关于三权分立的学说,为西方司法独立原则的最终确立奠定了理论基础。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二)中国司法独立制度的确认。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司法独立制度对于我国来说,可谓是个“舶来品”,在我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中,一直沿袭的都是政法合一的模式,司法依附于行政权,鸦片战争之后,一些有识之士积极寻找救国救民的途径,西方的法律制度也在此过程中得到宣传和传播。1898 年的戊戌变法运动中, 中国维新派竭力主张将
“三权鼎立之制”作为变法之内容。1903 年, 清政府在内外交困的形势下接受了“变法修律”的主张。1910 年在沈家本的主持下, 中国制订了第一部全国性的法院组织法, 该法第165条规定行政主官及检察官“不得干涉推事之审判”, 从而第一次在法律上确认了司法独立制度。尽管这一套司法制度还没来得及实施便夭折了, 但它是中国近代司法制度初步建立的标志。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辛亥革命时期, 孙中山先生十分重视司法独立。根据他的思想, 1912 年的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一次在法律上确定了“司法独立”的原则。1934 年国民党政府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第83 条也规定“法官依法独立审判”。1947 年国民党主持召开的“国民大会”通过了《中华民国宪法》, 其中也确立了五权分立的制度和司法独立的原则。由于国民党在政治上实行独裁, 政治又极为***, 所谓的司法独立制度并没有真正实行。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新中国成立后,1954年的宪法,便明确提出:“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这是新中国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认了司法独立原则。“十年内乱”期间, 社会主义法制遭到严重破坏, 司法独立原则被视为“资产阶级的政体原则”而受到彻底批判。1978 年,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拨乱反正, 做出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重大决策。同时在公报中宣告“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要保持应有的独立性, 要忠实于法律和制度。”1982年宪法再一次明确司法独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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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不可盲目实行三权分立。个人收集整理 勿做商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