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劳动关系是私营企业劳动关系争议探讨
一、     引言 自党的“十五大”以来,中国私营企业在数量和规模上全部得到了快速的发展,成为中国经济发展不可缺乏的一部分,私营企业的劳动关系已经成为中国劳动关系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伴随私营企业的增多,企业劳动关系的主要性和复杂性也日趋凸现。因为中国私营企业劳动关系的管理制度不健全,造成了中国劳动者权益被侵害的现象频频发生,企业劳动关系双方的矛盾不停激化,劳动争议案件大幅增加。妥善处理私营企业劳动关系争议对中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含有主要意义,只有建立友好的私营企业劳动关系,企业的劳动质量和效率才能最大程度的提升,企业才能发明出建设友好社会所需要的物资和文化基础。本文结合私营企业实际现实状况对私营企业劳动关系的争议进行探讨。
一劳动关系的基础概述 所谓劳动关系,是指管理者和劳动者个人及团体之间产生的,由双方利益引发的,表现为合作、冲突、力量和权力关系的总和,它受制于一定社会中经济、技术、政策、法律制度和社会文化的背景的影响。劳动关系在不一样的国家又被称为劳资关系、雇佣关系、劳工关系、劳使关系和产业关系等。从狭义上讲,劳动关系的主体包含两方,一方是职员及以工会为关键形式的职员团体,另一方是管理方及雇主协会组织。从广义上讲,劳动关系的主体还包含政府。
二劳动关系的文件综述 有关现阶段私营企业劳动关系的研究,不一样的学者从不一样的角度对其加以分析:
程延园认为,依据管理方和劳动者两种力量的相对比,劳动关系能够分为三类:均衡型劳动关系、倾斜型劳动关系和政府主导型劳动关系。
董保华从劳动法学的研究角度出发,提出了以下多个方面的认识:一是利益对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在“利益共同”的基础上,以“利益对立”为特征。前者要求工资的最**,以后者追求利润最**。二是利益失衡:劳动关系建立时含有财产关系和平等关系的属性,建立后转化为人身关系和隶属关系,这种转化使利益失衡。劳动力供大于求又加剧了这种失衡。工会正是作为平衡原因,加入到劳动关系的平衡中来,国家也以一定的方法干预劳动关系。三是利益协调:在劳动关系的协调中,需要融进私法的原因,即劳动关系协调和同化的调整标准,展开为任意性法律规范;
经过劳动协议、集体协议等约定的权利义务,落实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形成主观权利义务的对称结构;
劳动关系采取调解、仲裁等方法进行保护,对于违约关键追究民事责任。四是利益保护:利益失衡决定了以保护劳动者为标准的利益保护,由此也决定了劳动法中仍需保留强烈的公法原因,即劳动条件基准化的调整标准,展开为强制性法律规范;
经过劳动基准等法定内容,将劳动者的利益要求为主观义务;
劳动关系采取劳动监察等方法进行保护;
对于违法关键追究行政责任。
欧阳骏认为,在私营企业中,劳资关系分为两种,一个是新兴的高科技民营企业,如电脑、医药、化工等,经营者中不乏素质高、眼光远、立足于干一番事业的人物。职员中高技术、高学历的知识分子、技术工人占相当百分比,有些企业甚至占多数,她们是熟练工种,含有较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保护条件,同时收入较高,从而形成劳动关系相对平和。另一个是制造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的大量小企业,技术含量低,属劳动密集型。这些企业的经营者素质多数较低,职员又以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