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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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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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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 设项目验收工作,根据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的要求,结 合本市水利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上海市政府建设财力资金、财政专项资金、城建 资金投入的本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验收活动。其它资金投资本市水利工程建 设项目参照执行。中央财政全部或部分投资的本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活动, 按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上海市水务局负责本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区 (县)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 建设项目验收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验收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
法人验收由项目法人组织,分为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单项合同工 程完工验收、工程项目完工验收。
政府验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分为阶段验收、专项验收、 竣工验收。
专项验收是指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移民安置、工程档案等的验收。专项验 收按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的第三章 不作具体规定。
第五条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 的,工程不得进行后续工程施工或交付使用。
第六条水利工程验收工作的依据是:
(一) 国家、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二) 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三) 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
(四) 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
(五) 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法人验收还应当以施工合同为依据。
第七条验收主持单位应当成立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工作组进行验收。验收结 论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工作组成员同意,验收委员会或验 收工作组成员应当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工作组成员对验收 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当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
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由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工作组协商确定处理原则。主 任或组长对争议有裁决权。但是,半数以上成员不同意裁决意见时,应报请验 收水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八条验收过程中发现工程实物质量与验收资料不相符合、工程质量有争 议、发现的问题需要通过必要的检测才能确定时,竣工验收主管部门可以要求 项目法人对工程作进一步抽样检测。检测所需费用由项目法人列支,不合格工 程发生的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检测项目和数量由项目法人和质量监督机构确定并报验收主管部门核定。
第九条工程建设过程中如发生各类质量安全事故,必须按照“对事故的原 因不查清不放过,当事人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有受到处理不放 过,没有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不放过”的原则处理后方可进行各类验收。
第二章法人验收
第一节分部工程验收
第十条 分部工程验收由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单位主持,验收工作组由项
目法人、监理单位、设计、施工等单位代表组成。
第十一条分部工作验收应具备的条件是,该分部工程的所有单元工程已经 完成,资料齐全,经监理单位按照标准评定合格。
第十二条当具备分部工程验收条件时,项目法人应当在收到施工单位提出 书面验收申请之日起5个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