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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商标侵权的有效判断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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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浅析商标侵权的有效判断标准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国家加大了对商标权利保护的 力度。从商标权的本质而言,保护商标权利是保护商标所衍生的财产权的 集合。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商标侵权行为“混淆可能性”作为判断原 则的规定,我国也吸取了这个立法精华,由原来对商标侵权行为的列举式 方法向商标侵权“混淆可能性”迈进。商标侵权的有效判断标准的转变, 有助于实现我国商标法权利保护的内涵与本质,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与现 实意义。
【关键词】商标;侵权行为;商标权客体商标法立法目的与立法价值 最根本的是保护商品的商业信誉,在市场经济由基础性向决定性作用转变 的时代,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历经1993年、2001年乃至2013 年三次修改,《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将于2014 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我国对商标权利保护的范围与商标侵权力度不断 加强,在涉及商标侵权的客体的判断标准开始采用“混淆可能性”原则。 这是即将实施的新法的最瞩目的亮点之一。以“混淆可能性”作为商标侵 权行为的判断标准将更有助于商标权利的保护,体现商标的价值。一、商 标权客体研究
商标权的客体是集商品信誉与商品标识为一体的共同载体,商标所表 达的内涵除了包含文字、图形、字母以及三者组合而成的识别标识,也表 达商品所承载的商业信誉与公众对产品的信任。“商标是商标权人最可信
的图章,商标权人通过它来保证附着该商标的商品,它传递着商标权人或 好或坏的名声”。商标侵权的有效判断标准与商标客体是密不可分的,必 须满足商标权利的双重内涵,即商品标识与商品信誉的双重保护。二、我 国现行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的缺陷
(一)商标保护重形式轻内涵,导致商标侵权纠纷个案的裁决失衡
现行《商标法》第52条强调了商标侵权的客体主要是商标专有使用 权,其侵权判断主要是所使用的标识与商标产品之间是否相同或近似,忽 略了商标注册人是否将商誉赋予了商标,是否经营商标所载明的商品。例 如在“家家”商标侵权案中,原告在注册获得商标使用权后,并未真正投 入经营,但法院判决被告除侵权外,还承担高额的赔偿;在云南省红河光 明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省济南红河饮料制剂经营部因“红河”商标一案中, 原告并未生产过啤酒,但被告依然被判败诉。在商标侵权中的个案的显失 公平判决主要是因为我国商标法在保护的过程中,过分注重形式,违背了 法律所彰显的公平与正义原则,造成了大量恶意注册商标行为的泛滥。
(二)商标侵权判断标准违背了商标法的基本原理
我国现行的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在逻辑的认定上、法条目的与手段设置 上,存在逻辑顺序上的混乱。我国将存在混淆的可能性,作为商标标识是 否近似、商品或服务是否类似的判断标准。这种倒推式的结构,违背了商 标法的基本原理。《商标法》虽明确将商品标识作为保护对象,但应该将 商品生产经营与商标使用情况结合在一起,避免由此产生的商标符号机械 崇拜与商标法保护的本质相背离。我国现行商标侵权判断标准是逼迫“法 官造法”的重要因素,例如在“老坛子”商标纠纷案中,被告成都统一企
业食品有限公司在原告申请商标注册之前已经使用“老坛子”图文商标, 并作了大量广告宣传,法院判定,以混淆原则判令被告不构成对该商标专 用权的侵犯。法官有意识的用混淆可能性原则判断商标侵权行为,虽合理 但已逾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