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案例四一起虚假增资案的发现与思考
中华财会网() 2002-10-16
作者:刘志
    在2001年《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中,我们发现了一起既似虚假增资又似抽逃资本的案例,对验资规则的严密性和谨慎性提出了质疑,给验资业务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给我们带来了新的思考。
    案情介绍
    今年8月,笔者带领《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小组去某企业检查,该企业财务科长在检查前的情况介绍中,对2000年为取得某特许资格增加600万元注册资本一事作了简单介绍,我们听后疑问颇多:企业这么大的事情怎能仅是一个财务科长负责?为何不介绍其他新股东的有关情况?难道其他法人股和职工股也是该企业负责筹集资金?
    通过第一天的检查,又产生了新的疑点:(1)为什么该企业董事会仅就原股权分红形成决议,而对新增股分红问题只字不提,新股东的意见如何;(2)该企业前几年经营状况一直不佳,一度濒临倒闭,职工每人在10多天的时间内分别拿出10多万元谈何容易;(3)为什么投股的职工个人拿不出该企业(或职工持股会)的投股收据?再联想到介绍情况时产生的疑问,职业敏感提示我可能有假。我将几点疑问请财务科长作出最合理的解释并注意察言观色,从财务科长回答问题的逻辑性、严谨性及表情分析,其中必有隐情。
    我从银行存款日记账开始调查,对新投入的600万元中的一笔140万元进行追踪检查,发现在验资后次日(明细账反映次日,但银行对账单反映为当日)汇出并借记预收账款一明细账户。这一异常的账务处理引起了我的怀疑,我马上举一反三。果然其余的460万元用同样的方法宕在另外两户业务量更大的预收账款明细账户上,仅是款项付出时间是在验资后的次日和第三天。最后,在我要不要到这三户往来单位对账及与所谓新法人股东进行核实的提问中,财务科长只好请出了该企业老总。该老总很爽快,提出三点意见:一是承认6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及新股东(包括职工股和法人股)全部为虚假;二是对我们的敬业精神和业务能力表示由衷敬佩;三是由于此问题关系该企业的生死存亡,请求照顾处理。至此问题终于水落石出。
    案情分析
    问题查清后,小组成员对问题的定性产生了分歧。一种意见认为属抽逃资本。持这种观点的认为,验资时600万元全部到账,协议、章程及进账单一切手续齐备,验资是真实的,该企业在验资后将资本金抽走,是企业的会计行为,属企业责任,不属虚假增资,注册会计师无过错。另一种意见认为属虚假增资。持这种观点的认为,虽然600万元验资款到账,但为验资所提供的协议、章程等不是有关新“法人股东”和“职工股东”真实意志的表示,均为虚构,该企业的新增“股东”(包括法人股和职工股)也均为虚假。这些虚假说明,该增资从本质上就是虚假的,不能以资金到位及有所谓的协议、章程等就认为不是虚假增资。当然,即使是虚假增资,但由于注册会计师没有参与造假,所以注册会计师没有责任。经过反复讨论,第二种意见被大家共同接受。
    这是一起经过企业精心安排,周密策划的虚假增资,其第一目的是骗取验资报告,最终目的是骗取特许资格。从整个作假过程分析,其舞弊思路以及对时间差异、账务处理及具体会计科目的运用技巧,都不是常见的方法和手段,而采用串通了与投资方不相关的三户往来单位并借用了三单位银行账户,将汇出款项分别藏匿在三户往来单位预收账款明细账户的借方,而相关明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