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管窥美国校园陪审团制度:美国陪审团制度
众所周知,美国是一个好讼的国家,举凡一切国家运作和社会生活,大到总统选举,小到邻里纠纷,无不采取诉讼的方法求得最终处理。学校也不例外,在学校的日常管理和运作中,在学校对学生的处分问题上,她们全部会选择以司法路径来裁决。而作为联邦制国家,美国除了有负责联邦司法事务的联邦法院和负责各州司法事务的州法院系统以外,美国高校在大学自治的传统下也形成了独特的校园司法制度。这里为大家介绍的就是美国著名高校斯坦福大学的校园司法制度,这一制度中尤以校园陪审团制度的设计最含有特点。能够说美国人如此热衷于司法活动,应该是源于其对司法制度的自信,而自信的根本又来自对陪审团审理案件公正性的信任。在校园司法中,由一般学生和老师组成的校园陪审团在学校和学生之间居中裁判,负担着“事实厘定者”的职责。
美国校园陪审团制度的产生原因众多
陪审团制度最初起源于古希腊的城邦国家,后经发展演变在英国得以成形,伴随美洲大陆的开发,英国陪审团制度又漂洋过海来到美国,迄今美国已经成为全世界陪审团制度较完善的国家。不但如此,美国还将陪审团制度发展出新的形式,校园陪审团就是一个针对校园司法活动的陪审团形式,其产生的原因能够概括为以下几方面。
首先是对权力的不信任。美国人在建国之初的政治、司法理念中深深渗透了对权力的不信任,尤其是对行政权力的不信任,大学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也一样有侵害无辜学生权利的可能性。基于“权力不信任”的政治传统,学生往往将选择权利救助的渠道寄托在独立于校园行政权之外的校园陪审团的身上,所以,陪审团的存在使得在行政权行使中出现专制的可能性减低了。
其次是大学自治的产物。美国大学自治能够追溯到欧洲中世纪大学的行会自治,到美国殖民地时期,美国大学就形成了自己比较完备的自治传统。所以,大学内部自治管理采取含有本身特色的校园司法制度,尤其是陪审团司法裁决制度也是顺理成章的事情。
第三是法院的避免介入。美国法院在传统上也不愿意介入教育事务之中,这不但因为法院认可自己缺乏处理这方面事务的能力,同时也表现了法院对大学自治的重视。联邦最高法院对大学自治采取的态度是既保障又监督,但决不干预,司法审查仅限于侵害权利和程序的现象,而不包括实质性的教学和学术问题。
第四是校园民主的要求。陪审团的制度设计正表现了所谓美国式人民主权的政治传统。因为只有在陪审团中,一般学生才能够直接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判定和决议,正是有了这种直接参加,更多的一般学生对于法律的认识、对正义的实现才有了更直观的认知。
第五是理由主义的诉求。当人类不再信任上帝作为事实裁判者的地位后,她们对自己的认知能力已达成一个空前的自信,所以更愿意依靠自己亲自推行“事实发觉者”的职责。美国校园陪审团组员是由不一样的文化背景、种族、性其余师生组成,为了一个共同的目标坐到一起,为了达成一致的意见,她们必需了解相互的想法,经过严谨的分析、严密的推理和人性的良知做出理性的判定。
第六是沟通传输的需要。校园陪审团也是学生了解校园其它团体文化的最好学校,因为这些陪审员来自学校不一样小区、社团,相互之间原本并没有多少联络,是陪审团成为她们传输文化、宣传思想、沟通信息的平台,这么即使陪审团完成使命,陪审员回到原来的团体时,言谈举止中,无不流露出她们曾为校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