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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 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12 年5月4 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 32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2 年6月 19 日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 114 号公布自 2012 年8月 10 日起施行)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三章建筑间距第四章建筑退让第五章建筑高度和生态景观控制第六章停车设置第七章地下空间开发与利用第八章市政工程第九章乡村规划建设第十章附则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计算规则附录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2 附录四道路红线切角及转弯图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编制城乡规划,加强规划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实现城乡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依法实施城乡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昆明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与技术规范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昆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阳宗海风景名胜区托管区域和其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及省、市工业园区进行城乡规划、设计与建设、管理等相关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在上述区域以外的各级规划区由所在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结合各自实际,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根据昆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城市功能、城市规划建设等方面有特别要求的,昆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特定区域,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在特定区域内的一切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特定区域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要求。第四条昆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的历史文化保护、各项建设和规划管理应当以批准的保护规划为依据。第五条编制各项城乡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采用经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统一的独立坐标系与高程体系。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3 第六条城市建设用地应当遵循“整体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集约利用,完善功能,改善环境”的原则合理布局。本市城乡用地及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建设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执行(见附录三)。第七条建设用地应当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使用性质,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及调整内容中,可以设置混合用地,将功能用途互利、环境要求相似且相互间没有不利影响的用地混合设置。具有多种用途的用地应以其地面使用的主导设施性质作为归类的依据,同时不同用途功能的建筑规模,一般按照地上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拆分计算。第八条建设项目地块规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原则上应当按规划控制道路红线围合的街坊进行整体规划建设;对无法成街坊整体开发的用地,应当在同一街坊内整合周边可开发用地,统一开发建设。(二)不能成街坊整体开发的商品住宅项目建设用地面积不得小于 公顷(净用地 10 亩)。非住宅项目建设地块面积不得小于 公顷,其中涉及高层建筑开发项目的建设地块面积不得小于 公顷。(三)不能被整合,且地块面积小于 公顷或地块宽度(进深)小于 30 米的畸零建设用地,不得进行单独开发,原则上只能用于公共绿地、城市道路和公益性公共设施、市政设施等的建设。第九条涉及分期实施、分期审批的建设项目,应当先行编制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方案,确定总体建设控制要求后,方可分期实施。 4 第十条控制性详细规划未严格覆盖的城市一般区域主要控制指标,应当符合表 2-1 规定。在已批准开工建设或已建成的轨道站点几何中心周边半径 500 米范围以内的建设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并满足本规定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其建设地块的主要控制指标可在表 2-1 的基础上适当调整,但容积率指标不得超过表 2-1 规定上限的 倍。表 2-1 城市一般区域建设项目地块主要控制指标表┌───────────┬────────┬───────┬───────┐│建设项目类别│建筑密度(%) │容积率│绿地率(%) │├──┬────────┼────────┼───────┼───────┤││h≤ 12米│≤ 32│≤ │≥ 30 ││居├────────┼────────┼───────┼───────┤││ 12 米< h≤ 24米│≤ 30│≤ │≥ 32 ││住├────────┼────────┼───────┼───────┤5 ││ 24 米< h≤48米│≤ 28│≤ │≥ 35 ││建├────────┼────────┼───────┼───────┤││ 48 米< h≤ 80米│≤ 25│≤ │≥ 38 ││筑├────────┼────────┼───────┼───────┤││h> 80米│≤ 22│≤ │≥ 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