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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建筑间距和退地界规划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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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建筑间距和退地界规划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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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建筑间距和退地界规划管理规定.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建筑间距和退地界规划管理规定 2009-5-21 15:27:42 浏览次数: 7458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设项目的建筑间距和退地界规划管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石家庄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内,拟定规划设计条件应符合本规定。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有特殊规定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第三条多层居住建筑间距按间距系数确定。 1 、南北朝向的正面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 倍,其它方向间距系数按表一执行。表一方向角 0°-1515°-30°30°-45°45°-60°60°-90 ° 间距系数 注:表中方向角为正南向( 0° )偏东或偏西; 2 、侧面间距不应小于 8 米,主居室侧面开窗时,不宜小于 20 米。 3 、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按各自间距标准的 1/2 之和计算,但不得小于 9 米。第四条中、高层居住建筑间距按日照分析、最小间距双因子控制,且满足下列要求: 1、依据《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日照分析技术规定》进行日照分析。日照标准应满足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 小时,旧城区新建项目内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 1 小时。有效日照时间带为 8时—16 时。 2 、平行布置时,最小正面间距按表二执行。表二建筑高度 21-30 米(含 21米) 30-75 米(含 30米) 75-100 米(含 75米) 100 米及以上最小正面间距项目内部 30米36米45米根据情况具体确定项目外部 倍间距 50米 3 、平行布置时,最小侧面间距不应小于 13 米,主居室侧面开窗时,不得小于 20 米。 4 、垂直布置时,最小间距按各自最小间距的 1/2 之和计算,但不得小于 20 米。第五条不同高度的居住建筑最小间距按以下规定执行: 1、正面间距: 遮挡建筑物高度高于被遮挡建筑的, 按遮挡建筑物执行; 遮挡建筑物高度低于被遮挡建筑的,按各自最小间距标准的 1/2 之和执行。 2 、侧面和垂直布置间距按照各自最小间距标准的 1/2 之和计算。垂直布置时不应小于 20 米,侧面间距不应小于 13 米,主居室侧面开窗时,不应小于 20 米。第六条被遮挡的居住建筑底部为非居住用房时,间距计算可扣除相应高度,但不应超过两层。第七条非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多层平行布置时, 其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 倍, 并不小于 6米。垂直布置时, 其间距不小于 9 米。山墙间距不宜小于 6 米。 2 、高层平行布置时,其正面最小间距按表三执行。垂直布置时,按各自间距标准的 1/2 之和计算, 且不小于 18 米。山墙间距不宜小于 13 米。表三建筑高度 24-54 米(含 24米) 54-100 米(含 54米) 100 米及以上最小正面间距 30米40米根据情况具体确定 3、不同高度等级的建筑平行布置时, 其正面最小间距按照各自最小间距标准的 1/2 之和计算。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 13 米。山墙间距不宜小于 9 米。第八条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被遮挡建筑为居住建筑,按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执行。 2 、被遮挡建筑为非居住建筑,按各自对应间距的 1/2 之和计算,同时考虑视觉卫生因素。 3、多层建筑侧面间距不宜小于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