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钓鱼执法_“钓鱼执法”之伤
“钓鱼执法”是执法能力低下的缩影 陆伟明 “钓鱼执法”行为违法是毋庸置疑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需满足一个法定前提,那就是行政相对人存在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而且这种违法行为比较严重已经达成了需要给予制裁的程度。不但如此,行政机关还必需依据中国行政处罚法和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经过一系列必须的法定程序才能最终作出处罚决定。
上海发生的几起“钓鱼执法”案件中,行政执法机关为没有发生的相对人违法行为准备好了。一系列的强制和处罚方法,然后经过相关人员去引诱相对人实施违法行为,这种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依法行政是行政权力运行的基础标准,行政权力,尤其是这种侵益性的权力的实施必需有法律的明确要求。引诱相对人违法的做法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没有一部法律、法规或规章要求、默许行政机关能够经过诱使相对人违法的方法实施执法。
“钓鱼执法”像一面镜子,反应出现在我们基层行政机关的执法水平较低的情况。行政执法是一个很专业化的过程,它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公务员正确适使用方法律规范,遵守相关的法律标准,遵照法定的行政程序,合理利用法律给予她们的行政裁量权,依据个案的不一样情况,合适地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这就是为何法治发达的国家和地域,司法在审查行政行为的正当性时,对于行政机关依法认定的事实通常不予审查的主要原因。在法官们看来,行政事务充满了技术性和专业性,在这一点上行政机关是教授,法官关键处理的是行政机关在法律的解释和适用上的正确性。但在中国,这一点一直没有受到充足的重视。
编者按:
10月14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辖区内,一名刚来上海3天的年轻司机孙中界,被执法人员以“非法营运”的名义处罚,但孙中界则坚称遭遇“钓鱼执法”,甚至自断手指,以示清白。而早在孙中界之前,大约从2021年起,就有多位声称自己因为“钓鱼”蒙冤被查的上海市民,也曾经过司法或媒体等渠道为自己维权,但罕有满意结果。也就在9月,一位“好心搭载胃疼陌生人”的张军(化名),在上海市闵行区“被钓”,并递交一纸诉状。上海市交通行政部门是否真正存在“钓鱼执法”行为?“钓鱼执法”行为是否正当?引发社会舆论广泛关注。
行政领域的“钓鱼执法”,最早来自刑事侦查中的诱惑侦查。所谓诱惑侦查,就是指侦查机关以实施对嫌疑人而言有利可图的行为为诱饵,暗示或诱使其实施犯罪,待犯罪行为实施后将其抓捕。
在上海市上世纪90年代的打击黑车行动中,滋生出了一批职业的“钓头”和“钓饵(也称“钩子”)。在这背后,更隐藏了上海市各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直接的经济利益诉求,需要经过处罚来实现。
而今后,社会舆论对于行政执法部门“钓鱼执法”行为的讨论更触及到了社会道德底线的层面。长此以往,车主“路遇不平’,又岂敢“停车相助”?人和人之间的信任,人民对政府的信任,整体社会的道德向善等等,是否全部在这个事件中得到考验?
10月26日,在重新调查以后,浦东新区政府宣告“孙中界事件”为“钓鱼式执法”,并向社会公开道歉。
我在上海原来好好的,忽然遭遇那件事,被抓、被重罚,我当初实在是气昏了,在执法车上我就很冲动,回家后越想越气,就用厨房的切菜刀剁了自己的手指,幸好刀不怎么快,没有切断。上海是我向往的大城市,想象中这里应该是很文明的,一切全部很规范的,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