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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婚姻制度浅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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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唐代婚姻制度浅析
【摘要】唐代是我国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其婚姻制度也有自己的特色,并不完全遵守礼法。不仅结婚仪式未必遵照《大唐开元礼》等礼仪制度的规定,《唐律疏议》中关于不同辈分不婚等规定也没完全被遵行。“不遵礼法”是那个时代现实的反映,是由于开国统治者把礼教、门第、官爵等同起来,压制了山东旧士族代表的礼法文化。但唐代联姻却十分注重门第,衰落的山东士族也愿意通过与有金钱和政治地位的新贵联姻,以达到一种心理上的平衡。
【关键词】唐代婚姻聘财礼法门第
在中国古代,既没有西方宗教的婚姻缔结形式,也没有官方登记手续。因此,结婚仪式就成了合法夫妻证,他不仅是一种风俗习惯,而且是一种法律行为。孟德斯鸠对中国古代所谓的婚姻礼法文化认识基本正确,中国古代婚姻礼法文化的形成过程十分复杂,先秦儒家文化奠定了其基础,汉唐时代是其发展的关键时期。故本文就以唐代的婚姻礼法为例加以论述,以求分析其婚姻制度特色,对中国古代社会的婚姻制度有所认识。
一、婚姻与聘财
唐代的婚姻礼仪,从文献上看,仍然是“仪礼”的一套程式。此套程式据说是周代的遗制,是儒家礼法文化的本源,儒家的法礼制在士大夫阶层被广泛接受,因此士婚礼在汉代儒生的重新编订下,不仅在士大夫之家推广,而且汉代的官长也据此为民间制定了婚姻嫁娶之礼。魏晋南北朝时期,儒家礼仪都在不同程度的保存或强化。熟悉儒家仪礼的士大夫在北魏孝文帝鲜卑政权中获得重用。即使到了隋唐时期,士大夫仍然对古代的婚礼不甚了解。就《唐律疏议》来说,它关于民间婚姻成立的条件其实很简单:
“诸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悔者杖六十。虽无许婚之书,但受聘财亦是。若许他人者,杖一百;已成者,徒一年半。后娶者知情,减一等,女追归前夫,前夫不娶,还聘财,后夫婚如法”。对“约”的解释是:约,谓先知夫身老幼疾残养庶之类。”这说明唐朝官方认定的婚姻条件,要么有正式的订婚书(包括双方另有私约,即女方对男方身体和身份等情况已有了清楚地了解),要么是女方已接受了男方的聘财,符合其中的一条,这桩婚事就算是约定的了。女方毁约要负刑事责任,男方毁约则不准追回聘财。
关于聘财或彩礼在婚姻关系的认定中的意义。《太平广记》卷三四二《华州参军》记载的故事极具代表性,名族之子华州柳参军在长安曲江邂逅绝色女子崔氏及侍女轻红,崔氏亦对柳生有意。但崔氏之舅王某已替儿子向崔母王氏提亲,崔氏不愿嫁表兄,且说非柳生不嫁,崔母爱女,乃命轻红给柳生达意,劝偷成婚姻。“两三日就成婚”,柳生大喜“自备数千财礼,期内结婚”。及王某来问,崔母抱怨侄儿不待婚礼就把女儿抢走了。王生因此白挨父亲一顿鞭笞,及崔母丧,柳生携夫人和轻红来奔丧。王生见之,急忙告诉父亲,事情终于起诉到官府。官府的最后裁断是:王家先下彩礼,合归王家。王生对表妹倾心已久,对前事毫无怨言。但崔氏心中只念柳生,伺机与轻红偷偷跑去投奔柳生,又被夫寻得,之后不久崔氏和轻红都死去,魂魄却归柳生处,与其生活。
民间相传的
“有情人终成眷属”,但在唐代的柳崔婚姻中却不可能。官府在判崔氏归谁妻上,从来不会去问女当事人的意见,唯一的依据就是谁先下彩礼,先定婚约。崔母虽然与柳生先定婚约,柳生虽然也是“纳彩娶妻”;却被官府以王家纳彩为先而把崔氏判给王生。这里柳生婚姻失败的原因就是他没有获得崔家的许婚之书。许婚书就是使婚姻当事人具有排他性的身份。在唐代明确指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