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3
文档名称:

[合同法案例分析] 合同法真实案例分析.doc

格式:doc   大小:23KB   页数:3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合同法案例分析] 合同法真实案例分析.doc

上传人:raojun00002 2021/4/9 文件大小:23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合同法案例分析] 合同法真实案例分析.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合同法案例分析] 合同法真实案例分析
法案例分析
某工程公司因期紧迫,而事先未能与有关厂家订好供货合同,造成施工过程中水泥短缺,急需100吨水泥。该工程公司同时向A 市海天水泥厂和B 市丰华水泥厂发函,函件中称:“如贵厂有300号矿渍水泥现货(袋装) ,吨价不超过1500元,请求接到信10天内发货100吨,货到付款,运费由供货方自行承担。”A 市海天水泥厂接信当天回信,表示愿以吨价1600元发货100吨,并于第3天发货100吨至S 省建筑工程公司,建筑工程公司于当天验收并接收了货物。B 市丰华水泥厂接到要货的信件后,积极准备货源,于接信后第7天,将100吨袋装300号矿渍水泥装车,直接送至某建筑工程公司,结果遭到某建筑工程公司的拒收。理由是:本建筑工程仅需要100吨水泥,至于给丰华水泥厂发函,只是进行询问协商,不具有约束力。丰华水泥厂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依法处理。
问题:
(1)丰华水泥厂与某建筑工程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生效的合同关系?
(2) 某建筑工程公司拒收丰华水泥厂的100吨水泥是否于法有据?
(3) 对海天水泥厂的发货行为 如何定性?
(4) 海天水泥厂与建筑工程公司的合同何时成立? 合同内容如何确定?
(5)设建筑工程公司收到海天水泥厂的回信后,于次日再次去函表示愿以吨价1599元接货,海天水泥厂收到该第二份函件后即发货100吨至建筑工程公司。那么,二者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 如果成立,合同内容如何确定?

(1)丰华水泥厂与某建筑工程公司之间不存在生效的合同关系
理由:某建筑工程公司并不确定丰华厂是否有其所需的水泥,某建筑工程公司发出的函件不符合要约的构成要件,应当视为要约邀请,丰华后来的实际行动应视为要约,二者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