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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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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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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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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境外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
为加强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有利于国际收支平衡而制定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境外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加强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有利 于国际收支平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公司、企业 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设立各类企业或者购股 、参股(以下统称境外投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活动。境外投资有关 外汇事宜,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拟在境外投资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在向国家主 管部门办理境外投资审批事项前,应当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供境外投资所在 国(地区)对国外投资的外汇管理情况和资料,提交投资外汇资金来源证明 ,由外汇管理部门负责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并于30天 内作出书面审查结论。
第四条 经批准在境外投资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 境内投资者),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和投资外汇资金汇 出手续:
(一)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外汇管理部门关于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书面 结论;
(三)投资项目的合同或者其他可证明境内投资者应当汇出外汇资金数 额的文件。
办理前款登记和投资外汇资金汇出手续时,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对境内 投资者的投资外汇资金来源进行复核。
第五条 境内投资者在办理登记时,应当按汇出外汇资金数额的5%缴 存汇回利润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保证金应当存入外汇管理部门指定 银行的专用账户。汇回利润累计达到汇出外汇资金数额时,退还保证金。 保证金存款的利息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支付给境内投资者。
境内投资者缴存保证金确有实际困难的,可向外汇管理部门作出书面 承诺,保证境外投资企业按期汇回利润或者其他外汇收益。
第六条 境内投资者来源于境外投资的利润或者其他外汇收益,必须 在当地会计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调回境内,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结汇或者留存 现汇。未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挪作他用或者存放境外。
第七条 境内投资者从境外投资企业分得的利润或者其他外汇收益, 自该境外投资企业设立之日起5年内全额留成,5年后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计 算留成。
第八条 境外投资企业可以根据经营需要,自行筹措资金,但未经国 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其境内投资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其提供担保。
第九条 境外投资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 书,在当地会计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由其境内投资者外汇管理部门报送。
第十条 境外投资企业变更资本,其境内投资者应当事先报经原审批 部门批准并报送外汇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境内投资者转让境外投资企业股份,应当向外汇管理部门 提交股份转让报告书,并在转让结束后30天内将所得外汇收益调回境内。
第十二条 境外投资企业依照所在国(地区)法律停业或者解散后,其 境内投资者应当将其应得的外汇资产调回境内,不得擅自挪作他用或者存 放境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