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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听证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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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听证办法.doc

上传人:raojun00002 2021/4/11 文件大小:2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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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听证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立法听证活动,促进立法民主化、化,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立法听证,是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立法过程中,以公开举行会议的形式,听取、收集公众对法规案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组织听证会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常委会工作机构)统称为听证机构。
第四条立法听证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举行听证会:
(一)对立法必要性有较大争议的;
(二)法规案的内容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重大影响的;
(三)常委会组员之间对法规案的内容有较大意见分歧的;
(四)其他需要举行听证会的。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常委会提出举行听证会的建议,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受理。
第七条常委会组员五人以上联名、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举行听证会的要求。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举行听证会。
第八条在常委会会议对法规案第一次审议前,听证会的组织,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
在常委会会议对法规案第一次审议后,听证会的组织,由常委会或者法制委员会负责。
第九条常委会办公厅应当在听证会举行的二十日前将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听证事项和陈述人、旁听人员报名事项等在《福州日报》上公告。
第十条常委会举行的听证会,听证人为常委会组员;专门委员会举行的听证会,听证人为该委员会组员,可以邀请常委会组员作为听证人;常委会工作机构举行的听证会,听证人为该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可以邀请常委会组员或者专门委员会组员作为听证人。
听证机构可以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作为听证人参加听证会。
常委会组织的听证会,听证人不得少于七人;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的听证会,听证人不得少于五人。
第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作为陈述人出席听证会,提供信息,发表意见。
申请作为陈述人,应当按照公告的要求向听证机构登记,并表明对听证事项所持的观点。
第十二条 听证机构按照不同观点的各方人数基本相当的原则,合理确定陈述人。陈述人的人数一般不少于十人,最多不超过二十人。
机构确定陈述人后,应当于听证会举行的七日前通知陈述人,并提供法规案文本和听证内容说明,告知有关注意事项。
第十三条 陈述人应当出席听证会,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提前告知听证机构。经听证机构同意,陈述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提交书面陈述意见,并在会上宣读。
听证机构认为必要的,可以要求陈述人提供书面材料。
第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旁听听证会的,可以向听证机构提出申请。旁听人数及产生方式由听证机构确定。
第十五条常委会举行的听证会,由常委会主任、副主任或者秘书长主持。
专门委员会举行的听证会,由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主持。
常委会工作机构举行的听证会,由常委会工作机构主任或者副主任主持。
第十六条听证会开始前,工作人员应当向主持人报告陈述人到会情况,并宣布会场纪律。
听证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