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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刑法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的刑法适用问题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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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刑法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的刑法适用问题研究.docx

上传人:梅花书斋 2021/4/11 文件大小:1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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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刑法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的刑法适用问题研究.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刑法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的刑法适用问题研究

  伴随近几年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交通工具的使用已经普遍化,在机动车数量和驾驶员数量猛增的同时,因交通肇事引发的刑事犯罪也日益增多。2021年多起交通肇事案件适使用方法律问题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其中杭州飙车案的胡斌和河南“醉酒宝马”案的王卫斌全部是以交通肇事罪分别判处三年和六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而四川孙伟铭案则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一样是交通肇事,却有着不一样的定罪和量刑,社会各界对此问题的争议颇多。所以,怎样完善交通肇事罪的刑法适用问题值得我们研究和思索。
  一、交通肇事罪能够转化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中国行刑法上全部有明确要求,二者全部是针对公共安全的犯罪,而两罪的最大区分在于主观罪过的差异,交通肇事罪的罪过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过是有意。因为罪过的不一样,造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刑罚差距相当大。就孙伟铭案审判定罪的依据来看,在于孙本人长时间并数次违反交通安全法规的行为。所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孙对自己的行为“放任”态度,即认为孙伟铭的主观罪过是有意,法院最终认定孙伟铭作为含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无视公共安全,以前长久无证驾车并数次违反交通法规,案发时又越过黄色双实线,反应出对交通安全法规和她人生命、健康或财产安全的蔑视,属于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主观罪过不一样,带来的社会危害性自然不一样,对类似孙伟铭这么持有意放任心态的交通肇事罪转化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以重刑是完全符合刑法标准的,对无证驾车、醉酒驾车等违法行为有显著的警示作用。
  二、交通肇事罪的立法缺点及完善
  现在,中国对交通肇事罪的立法还有一定缺点:一是依据中国刑法总则第18条第4款要求:“醉酒的人犯罪,应该负刑事责任。”实践中,很多醉酒的犯罪,极少以过失犯罪论处的,而在交通肇事罪中,即认为此是过失犯罪。二是中国刑法有关交通肇事行为的刑法要求太过简单和单一,在对醉酒、逃逸、主观罪过失等问题上的要求是有缺点的。三是把“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使有意逃逸这一严重罪行得不到对应惩治。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多个方面完善交通肇事罪的立法:
  (一)区分不一样交通肇事罪的罪过。如前所述的,交通肇事行为并不全部是过失,有些行为最少是存在间接有意。比如本文叙述到的逃逸行为和醉酒行为,就不是过失。因此应采取一个方法来确立交通肇事罪主观的认定,从而使对交通肇事行为的处罚更合理。醉酒人在实施交通肇事行为时可能处于过失或无意识状态,但其使自己陷入这种醉酒状态确是有意识的,驾驶员置自己的驾驶义务于不顾,而使自己陷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