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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创新创效人大监督-规范.创新.问效.docx

上传人:读书百遍 2021/4/11 文件大小:1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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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创新创效人大监督-规范.创新.问效.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创新创效人大监督:

  伴随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化,人民群众的政治参加意识日益增强,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和人民政治参加主渠道的作用必将深入凸显。这为人大监督职能的强化发明了前提和条件,也对人大监督怎样更加好地担负起制约公权力和保护公民权利的重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规范:用好用足法定监督形式
  监督法的实施,是人大监督的新起点。监督法首先是对人大监督的规范和约束,其次则是使人大监督做到有法可依,为各项工作开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作为立法机关和法律实施监督机关,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带头遵遵法律要求,自觉在监督法的框架内思索问题、规范工作,自觉维护监督法的权威。同时,又要勇于监督,善于监督,用好用足多种法定监督形式。
  要重视利用好常常性监督形式。一是深化工作监督。听取和审议专题工作汇报、计划预算审查监督、执法检验,各地人大全部在普遍开展,详细程序和组织方法也比较完善,以后关键是深入深化。像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将预算草案细化至“款”“项”,改变以往只掌握20多个“类”的情况;2021年,本省人大常委会审查同意政府2021年决算时,对科技专题资金使用绩效进行了专题监督。这些全部是把人大监督做深、做实的详细表现,也是以后工作监督的努力方向。二是强化法律监督。在中国,规范性文件含有不可诉性,唯一的外部监督就是人大立案审查。而相对于详细违法行为来说,“红头文件”违法的影响更大,也更有隐蔽性。加强立案审查,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公民正当权益,是人大监督不可推卸的职责。从以后看,各级人大常委会要本着主动稳妥的标准,在做好被动审查的同时,有侧重地进行主动审查,切实推进这项工作的有效开展。
  要勇于利用非常常性监督形式。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免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等三种非常常性监督形式,是宪法和法律给予人大常委会的主要权力,是监督法要求的主要组成部分。从性质和特点看,这三种监督形式,既是开展监督的手段,又是对违反监督法要求追究法律责任的一个方法,而且可能造成否定性的评价和不利后果。落实好监督法,要综合利用好多种监督形式,尤其要用好这三种刚性的监督手段。这对于避免人大监督遭到阻碍和干扰,确保有序有效开展含有重大意义。湖南省人大常委会2021年听取和审议审计汇报后,针对省技术监督局和粮食局违规收取费用、挪用资金等问题,提出了对这两个局的质询案,推进了相关问题的整改落实。
  人大监督谈规范,还要正确对待部分“历史遗留问题”。
  首先是有关工作评议问题。监督法制订过程中,全国人大的精神是将述职评议规范为工作评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编写的监督法教导讲座中,认为“听取和审议专题工作汇报,也就是工作评议”。实践中,不少地方全部在开展专题或部门工作评议,重庆市人大常委会还在监督法实施措施中要求,听取审议专题工作汇报时,可组织组***员和代表开展专题工作评议,并进行满意度测评。总的看,参考听取审议专题工作汇报的做法,或和之有机结合起来,抓住专题工作,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工作评议还是符合监督法精神的。
  其次是有关个案监督问题。区分于西方三权分立,司法接收人大监督是中国政治制度的设计。监督法明确了不能搞“调阅案卷”、“提出判决意见”等个案监督的做法,但这并不意味着司法监督就无所作为了。从以后看,司法监督要从“个案”出发,但又不局限于“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