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保护全矿职工生命财产安全,防止事故发生,减少国家资源和财产的损失, 保证《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等国家安全法律、法规以及《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顺利实施, 切实维护职工的劳动安全与合法权益,实现矿井安全生产目标,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矿所有单位和工作人员。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第四条各级管理干部、业务职能部门、各基层区队、群监组织按照各自安全生产的职责范围,落实责任,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管理。第五条各级单位队长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必须模范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保护职工劳动安全权益不受侵犯,不得强迫职工冒险作业,严禁违章指挥。第六条职工个人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执行“三大规程”及有关规定、措施, 认真学习安全技术知识, 提高劳动技能, 增强自保互保能力和事故应急能力,遵守劳动纪律。第七条坚持依法治矿, 从严治矿的原则, 坚持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杜绝“三违”, 保障生产安全。第八条实行安全奖惩,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安全教育,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术水平,达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的目的。第九条依靠技术进步,提高装备水平,为职工创造一个安全、卫生、文明的工作环境。第十条本制度未尽条款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奖励第十一条矿对在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认真贯彻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措施、参加抢险救护等安全生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十二条矿每年进行一次全矿性安全表彰奖励活动,表彰奖励为矿井安全生产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经单位推荐或安全监察部推荐审查, 矿长批准, 给予 200-300 0 元的奖励: 1 、发现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措施或及时向上级报告,从而避免事故或明显减轻事故危害程度的; 2 、在抢救事故或抢险救灾中有功者; 3 、制止违章,避免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有功者; 4 、制止损坏、破坏安全设施,制止或检举偷盗公物的有功者; 5 、在安全技术管理方面提出合理建议被采纳,并取得良好效果的。第十四条捡到炸药、雷管交回炸药库,并能够落实丢失单位和个人者,捡到一包炸药奖励 50 元,捡到一发雷管奖励 50 元;无法落实丢失单位和个人者,捡到一包炸药奖励 25 元, 捡到一发雷管奖励 25 元。第十五条敢于揭发检举一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者, 经查实给于 100-100 0 元的奖励。第十六条矿设立安全奖,矿井实现月度、季度安全生产或安全目标管理,对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第三章处罚一、一般规定第十七条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按《 XX 煤矿安全生产十禁令》处罚,待岗培训半年, 并罚款 1000 元,扣所在单位考核积分 分,培训期间只发给生活保障金 360 元/ 月,学习结束后自行联系工作岗位, 情节严重者, 农民工坚决予以开除, 劳合工在岗培训一年; 对发现违反“十禁令”现象不制止、不举报的相关责任者, 将与违反者并同处理; 对违反“十禁令”的,除对本人严肃处理外,还将对本单位队长、书记、主管安全副队长各罚款 200 元/ 次。 1 、井下吸烟者或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入井者; 2 、蹬钩、强乘、跳车或扒乘矿车、放飞车者; 3 、重点部位睡岗、脱岗者; 4 、私藏、偷盗炸药、雷管等火工品者; 5 、故意破坏安全设施者; 6 、酗酒上岗,酒后驾驶车辆者; 7 、滑轨溜道者; 8 、乘坐皮带、刮板输送机者; 9 、井下带电作业者; 10 、人车混行严重的主要责任者。第十八条对出现下列情况的,视同为违反“十禁令”: 1 、在发生重大事故中,不及时汇报、不积极组织人员抢救及临阵脱逃者; 2 、造成重大非人身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2 万元以上的直接责任者; 3 、在伤亡责任事故中造成严重后果的主要责任者; 4 、一年内发生 3 次以上“三违”的人员及屡教不改者; 5 、在岗位上饮酒者; 6 、在岗位上聚众赌博者; 7 、井下使用电气焊无《安全技术措施》或《安全技术措施》未经有关部门和人员审批签字及未严格贯彻落实者。第十九条各单位要加强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 切实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业务技能, 积极、及时组织职工学习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及矿下发的各类安全学习资料、文件、规程、安全措施, 要求必须在自学习资料下发 7 天内完成学习任务。安全监察部将对各队的学习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没有组织学习的、超过规定时间未完成学习任务的、丢失文件、资料的,安全监察部对本单位的队长进行处罚,每查出一次对队长、书记各罚款 100 - 300 元,各种记录每缺一次扣单位考核积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