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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资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ppt

上传人:1542605778 2021/4/12 文件大小:85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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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资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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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企业所得税新政策解读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
原规定: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96号)
同时废止。
一、税前扣除的原则
(一)权责发生制原则
收付实现制:是以资产处置、转让过程中的现金收付与否作为资产损失确认的依据。
权责发生制:是以取得收款凭证或权利作为资产损失确认的依据。
(二)相关性原则
相关性原则是指纳税人可扣除的资产损失必须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
(三)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是指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要符合税法规定。
(四)真实性原则
真实性原则是指纳税人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必须能够提供证明,损失确属已经实际发生或者符合法定确认条件的、足够且适当的凭证。
(五)合理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指损失应符合一般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六)确定性原则
  确定性原则指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必须是确定的,或有损失一般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修订、补充和完善的主要内容
(一)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范围重新进行了定义
88号文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范围上存在两方面问题:
一是将资产定义为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
二是88号文以正列举的方式对企业部分资产损失项目税前扣除条件及所要提供的资料证明进行了明确。
25号公告第二条将资产定义为: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的资产。
删除了“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的概念,同时在第五十条规定,凡本公告没有涉及的资产损失事项,只要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二)按照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的原则将资产损失分类为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

25号文第三条规定,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25号文第四条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三)将资产损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制度和审批扣除制度统一为企业自行申报扣除制度
 
 旧办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而25号文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25号文第八条又规定,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

  清单申报的范围具体包括:
(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5)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其他资产损失均要求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此外,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的有()
、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



【答案】ABCD
,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包括( )
,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