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城市规划
管理技术规定
(2018 年版)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7 年 12 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建设用地管理 ...................................... 3
第三章 建筑间距 .......................................... 8
第四章 建筑退让 ......................................... 11
第五章 建筑日照 ......................................... 12
第六章 建筑规划设计 ..................................... 14
第七章 规划指标计算 ..................................... 15
第八章 市政公用设施 ..................................... 19
第九章 附则 ............................................. 2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保障城市规划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恩施市城市规划区(以下简称规划区)内开展城市规划设计与管理
应当遵守本规定。
涉及建设、消防、人防、绿化、抗震、环保、环境卫生、节能、交通、航空、
气象、水务、燃气、文物保护、信息网络、国家安全等方面的,还应当符合国家
有关技术规范。
其他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美丽恩施”为目标,切实保护自然
山水格局,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引领城乡建设、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公共利益的作
用,促进城市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 本规定由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国土、住建、交通
运输、公安、消防、人防、园林、城管、水利、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
关工作。
第二章 建设用地管理
第五条 建设项目选址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
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选址在现状交通和基础设施条件较为完善的区域。特
殊区域的建设项目选址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三区四线”空间管制要求;
(二)在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应当以旧城更新、整治为主,不得破坏原有
历史文化风貌和空间格局;
(三)不得擅自占用、填埋或改造河流、溪沟、水库及排水冲沟等,对自然
排水通道和蓄水设施进行改造的,应当专题论证;
(四)临近保护山体、水体周边区域(以下简称“两边”区域)的建设项目
选址,应当符合专项规划要求。
第六条 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管理,应当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并遵循
土地使用兼容性原则。
各类建设用地使用性质的划分,应当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
准》(GB50137-2011)确定,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批准的详细规划
执行;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附录 2《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居住用地,其配套商业、商务等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
计容建筑面积的 5%;以居住为主的商住混合用地,其商业、商务等建筑面积不
得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的 30%。
城市新区和有实施条件的旧城区应当按照商住分离的模式布局。
临时建设项目不得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以及交通、市容、
安全等,同一临时建设项目内临时建(构)筑物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2000 平方
米。
第七条 建设用地使用应当符合集约利用、整体实施原则,建设用地最小开
发单元为 5000 平方米。
不满足最小开发单元的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满足消防、交通、
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