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小学办学行为规范( 试行)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大力实施素质教育, 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指导意见》,制定本规范。一、规范招生行为 1.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划片免试就近入学,不得违规提前招生和举行任何形式的选拔性考试。及时根据生源变化情况调整学校招生范围,每年向社会公布行政区域内划片招生范围、时间、计划及有关要求。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学区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有效化解择校现象。择校生不得突破省规定的比例。 2. 中小学招生实行“六公开”原则,即: 公开招生政策、公开招生计划、公开招生范围、公开招生程序、公开录取方式,公开录取结果。所有要求公开的内容必须在当地的主流媒体、教育网站、学校公示栏等公布, 自觉接受社会和学生的监督。 3. 加强招生宣传管理。招生宣传由教育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和实施。招生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公布或宣传本校中考成绩;禁止排列中考名次;禁止利用新闻媒体、宣传车、悬挂横幅等各种形式宣传炒作高考升学率、中、高考状元;禁止以任何形式向学生、社会发布其他各种虚假宣传资料和信息。 4. 强化中小学学籍管理。严格执行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各项管理制度,积极推行学籍信息化管理,配备专(兼)职学籍管理人员,建立纸质和电子学籍档案。凡弄虚作假,乱开休学、转学、毕(结)业证明,涂改学籍档案者,教育主管部门将对直接责任人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二、规范办校办班行为 5. 控制班额和班级数。小学每班不超过 46 人;初中不超过 50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均衡配备教师,均衡编班教学,保障学生受教育权利。 6. 严禁公办学校校内设置民办校或民办班。毕业年级教师不得担任复读班的教学和管理工作。禁止中小学为社会上各类补习班提供教学设施或场地。三、规范教学行为 7. 严格执行国家和省颁课程方案,落实课程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学活动,按规定开齐开足课程,不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严禁随意提前结束新课。高度重视信息技术、艺术、体育与健康、综合实践活动课等项课程的开设,并纳入学生学业水平考试评价之中。 8. 确保节假日师生的法定休息时间。严禁中小学校以任何名目( 包括家长委员会、培训中心) 利用寒暑假、双休日组织学生有偿补课。高三毕业班因大型活动耽误课时完不成教学计划,确需补课,报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学校可安排适当的时间进行补习,但补习的时间不得超过因大型活动耽误的课时。 9. 科学安排作息时间。走读生每天在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时间,小学不超过 6 小时, 初中不超过 7 小时。晚间、双休日和其他法定节假日不上课。学生每天集体体育锻炼不少于 1 小时。睡眠时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少于9 小时。寄宿制学校学生晚自习结束时间, 初中不晚于 21点, 高中不晚于 22点; 早上统一起床时间, 初中不早于 7:00 。保证学校开展团队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时间。 10. 严格规范日常考试。不组织、不参加未经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各种统考、联考或其他竞赛、考级等活动。全面推行日常考试无分数评价。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学生学业成绩与成长记录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式。考试内容不超出课程标准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