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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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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东莞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节约用水管理,促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等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市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鼓励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培育和发展节约用水产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第四条 节约用水遵循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定额用水、综合利用、讲究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
市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农业、环境保护、工商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园区管委会做好辖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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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内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园区管委会应当开展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节约用水意识。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节约用水的公益宣传计划,定期开展节约用水的公益宣传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节约用水公益宣传,对浪费用水的行为予以披露。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节约用水管理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在节约用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计划用水
第八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遵循地表水与地下水统一调度开发、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和污水处理再利用的原则。
第九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
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 应当与本市水资源条件相适应,
并进行科学论证。鼓励、培育和发展节水型产业,限制建设
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
第十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确定的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量,制定本市年度镇人民政府(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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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实施水
量统一调度,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园区管委会必须服从。
第十一条 对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市发改主管部门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可供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第十二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每年的月日前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年度的取水情况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照本市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每年一月至十二月),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下达下一年度取水计划。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年度取水计划的,应当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取水单位和个人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三条 取水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取水计划取水。除水力发电外,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按照以下规定累进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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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水资源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不足的部分,加收一倍水资源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以上不足的部分,加收二倍水资源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百分之以上的部分,加收三倍水资源费。
第十四条 对居民生活用水户实行定额用水管理,实施阶梯水价制度,具体办法按市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居民生活用水户是指居民因日常生活需要在居住场所发生用水行为的用户。
第十五条 对单位用水户实行计划用水,并实施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制度。除按计量的水量缴纳非居民用水对应类别基本水费外,对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的部分需缴
纳超定额(超计划) 用水累进加价费用。 超定额(超计划) %(含)以内的水量加价;超定额(超计划)不足(含)的水量加价;超定额(超计划)以上的水量加价。
对符合产业导向扶持政策的重点企业实行差别化加价
制度,凡经产业部门认定并公布的市“倍增计划”试点和协同
倍增企业等重点企业,各档加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