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2
文档名称:

甘肃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docx

格式:docx   大小:27KB   页数:12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X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甘肃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docx

上传人:资料之王 2021/4/14 文件大小:27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甘肃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docx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甘肃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鼓励社会公众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推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受理社会公众(以下统称举报人,应为自然人)举报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且结案后,予以举报人相应奖励的行为。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是指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粮食储备、公安、海关、城管执法等部门。
第三条(工作职责)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实行属地管理,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为举报奖励实施部门,具体承担奖励资金日常管理、奖励审核、奖励复核和奖励发放等工作。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食品安全举报案件的受理和查处工作,设立或者明确食品安全举报受理工作机构,公布举报方式,明确举报受理范围,完成举报奖励的初步审定与奖励发放所需相关资料的报送。
第四条(奖金来源)各级政府设立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资金保障。奖励资金按照年度核拨、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举报途径) 举报人可以通过有法定职责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接收投诉举报的互联网、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窗口等渠道,举报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第六条(举报人规定)举报人可以实名或匿名举报。
实名举报要提供真实身份证明和有效联系方式,匿名举报人有举报奖励诉求的,应当承诺不属于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并提供能够辨别其举报身份的信息作为身份代码,并与查处部门专人约定举报密码、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权利的告知方式。
  匿名举报人接到奖励领取告知,并决定领取奖励的,应当主动提供身份代码、举报密码等信息,便于验明身份。
第七条(奖励范围)举报下列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并结案后,应当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一)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
(二)未经许可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或者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的;
(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四)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五)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添加非食用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生产、加工食品及食品添加剂,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
(六)生产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无生产厂名、厂址或篡改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食品的,伪造产地或者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冒他人注册商标,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七)生产、加工、销售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
(八)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及肉类制品的;
(九)未经正常检验检疫非法进出口食品的,销售应当检验检疫却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境外进口食品的;
(十)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八条 (奖励条件) 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并提供了关键证据;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食品安全监管及相关部门掌握;
(三)举报内容经食品安全监管及相关部门查处结案并被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九条(奖励原则)举报奖励的实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案件由两人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以同一线索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
(二)两人及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案件进行举报奖励分配;
(三)举报人举报同一事项,不重复奖励;同一案件由两人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总金额不得超过第十二条规定的对应奖励等级中最高标准;
(四)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完全不一致的,不予以奖励;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只计算相一致部分的奖励金额;除举报事项外,还认定其他违法事实的,其他违法事实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五)上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受理的跨地区的举报,最终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地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分别调查处理的,按照属地原则分别就本行政区域内的举报查实部分进行奖励。
第十条 (除外规定) 下列情形不属于本办法的奖励范围:
(一)与食品安全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或者具有法定监督或报告义务人员的举报;
(二)负有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授意他人的或者其配偶、直系亲属的举报;
(三)假冒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