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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规划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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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规划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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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规划管理规定.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泰安市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
规划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规划管理,规范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居住 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 — 93 (2002年版)、《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 — 2011、《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 GB/T 50947-2014 等法律、 法规、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泰安市城市规划区内的中心城区和镇区内进行规划与
建筑设计、工程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建筑间距规划管理
第三条 条式建筑以垂直长边的方向(南向或者东、西向)为主要
朝向;点式建筑以南向为主要朝向。南向包括正南向和南偏东(西) 45
度以内。
第四条 建筑间距指两幢建筑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包括正向间距 与侧向间距。
类建筑主采光面范围内遮挡建筑(北阳台为凸阳台时,间距的起点为北 阳台外缘)至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外墙(有南阳台的,终点为与阳台 相连的建筑外墙)的最小距离。
正对范围是指主米光面范围内正南向、垂直于主米光面两端的射线 (20米范围以内)及20米处的正南向所构成的区域,位于该区域的建 筑,按照正向间距的有关要求控制;位于该区域之外的建筑,按照侧向 间距的有关要求控制。
第五条计算建筑间距的建筑高度是指建筑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 女儿墙顶端的高度。
计算建筑间距的建筑相对高度是指建筑檐口或女儿墙顶端相对于 相邻建筑首层室内地坪高度。
计算日照间距时,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底部为非生活居住性质、 以上为生活居住性质的,计算遮挡建筑相对高度可以扣除被遮挡建筑底 层至最低生活居住层以下的高度,但当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位于不同 土地使用权地块时,最大扣除高度不超过 8米。
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局部突出屋面的辅助用房,最大高度 不高于6米,水平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顶平面面积六分之一,且突出部分 的宽度每处不超过8米、总和不超过主体相对面宽度四分之一的,不计 入建筑高度。
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其它屋面突出部分不 计入建筑高度。
第六条 南北向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其南侧各类遮挡建筑的正向间
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 南侧遮挡建筑的建筑高度在 24米以下的,正向间距应不小 于该建筑相对高度的
,且不小于15米;
(二) 南侧遮挡建筑的建筑高度在 24米以上(含24米)、50米以
下的,正向间距应不小于该建筑相对高度的 1倍,且不小于36米;
(三) 南侧遮挡建筑的建筑高度在 50米以上(含50米)、100米
以下的,正向间距应不小于该建筑相对高度的 ,且不小于50米;
(四) 南侧遮挡建筑的建筑高度在100米(含100米)以上的,建 筑间距不小于70米,并结合日照分析合理确定;
(五) 被遮挡建筑在正对范围内与南侧遮挡建筑平面有错位,遮挡
面的宽度小于或等于6米时,建筑间距不小于上述建筑间距的 。 第七条南北向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其北侧各类非生活居住类建筑 的正向间距应满足下列规定:
(一) 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高度在 24米以下的,正向间距不 ,且不小于12米;
(二) 非生活居住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