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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doc

上传人:xgs758698 2016/5/31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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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单位) 20120729( 颁布时间) 2010101( 实施时间)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61号( 文号) 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2012 年7月 29 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第三章公共服务和权益保障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 201 2年7月29 日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1 年1月1 日起施行。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 年7月 2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 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 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 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进入本省或者在本省内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居住的公民。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公共服务、权益保障和居住管理。第三条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遵循以人为本、公平对待、便民高效、合理引导和居住地属地管理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领导, 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协调工作机制, 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县(市、区) 人民政府根据需要, 在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社区(居、村委会) 建立流动人口服务机构, 配备流动人口专职协管员,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流动人口服务机构的领导。第六条公安、人口计生、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民政、卫生、司法行政、财政、教育、民委及宗教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制定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配套政策, 做好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应当协助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建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平台和资源共享工作机制。信息平台的建设由省公安机关具体组织实施,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参与、支持和配合。信息平台和资源共享工作机制建设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州(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流动人口社会信息采集等工作。第二章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第八条流动人口实行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流动人口应当申报居住登记、办理居住证。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发放、管理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公安机关可以委托流动人口服务机构为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和发放居住证。第九条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辖区流动人口服务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边防派出所( 以下统称公安派出所) 申报居住登记; 不能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的, 应当配合公安机关采集与其身份信息相关的信息。第十条下列流动人口不需要按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登记, 由以下单位负责办理居住登记: (一) 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以及提供住宿的其他经营性服务场所居住的人员,由经营单位负责登记; (二)在医院住院、从事护理服务的人员,由医院负责登记; (三) 在学校、培训机构寄宿就学或者培训的人员, 由学校、培训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