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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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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doc

上传人:xgs758698 2016/6/1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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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贵州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贵州省人大常务委员会( 颁布单位) 1996029( 颁布时间) 19960601( 实施时间) 贵州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1996年3月29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1996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发包和承包第三章承包合同订立和无效承包合同的确认第四章承包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五章违反承包合同的责任第六章承包合同纠纷的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稳定、完善农村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调动农民的生产经营积极性, 促进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壮大农村集体经济, 维护农村经济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承包合同), 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民组与其内部成员或他人之间, 关于承包经营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或依法取得使用权的资源、资产, 明确双方在生产、经营、分配过程中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法律规定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资源、资产拥有所有权; 对农民集体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家资源、资产享有使用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经过村民代表会议批准或认可的, 代表农民集体管理和经营资源、资产,从事生产经营和服务的经济实体。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或村民组, 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组代表农民集体经营和管理资源、资产。第四条承包经营农民集体所有或依法取得使用权的资源、资产,当事人双方必须签订承包合同。订立承包合同, 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符合集体经济组织章程, 执行农民集体的民主决议; 有利于发展生产, 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订立承包合同, 当事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遵循自愿、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承包合同管理的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 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制定承包合同管理制度; (二)指导承包合同的签订、审查承包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三)监督和检查承包合同的履行,调解承包合同纠纷; (四)负责承包合同鉴证和保管承包合同档案; (五)培训承包合同管理人员。第六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民组与承包者订立的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工业、商业、运输业、建筑业、服务业等各类承包合同。第二章发包和承包第七条承包合同的发包方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承包方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或村民委员会、村民组村民, 也可以是其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方必须具有承包经营能力。发包方要求担保的, 承包方须依法提供担保。在同等条件下,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或村民委员会、村民组村民有优先承包权; 承包合同期满后, 承包人对原承包项目有优先承包权。第八条发包的项目、指标、期限、方式等,应在承包合同订立前, 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 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范围内民主讨论决定,确定发包方案后始得发包,对较大规模的承包项目,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