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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黄帝陵保护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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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陕西省黄帝陵保护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 颁布单位) 20091229( 颁布时间) 20100201( 实施时间)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 14号( 文号) 陕西省黄帝陵保护管理办法《陕西省黄帝陵保护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 2009 年第 28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10 年2月1 日起施行。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第一条为了加强黄帝陵的保护和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黄帝陵保护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黄帝陵保护区内从事保护、管理、建设、开发和经营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黄帝陵保护区北至黄帝陵陵冢以北海拔 1021 米高地南侧, 东至刘家川以东的东山岭岭脊, 南至汉代周家洼遗址北, 西至老虎尾巴村西。第四条黄帝陵保护区分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是指黄帝陵园、轩辕庙院以及所处的桥山山体与山前空间; 建设控制地带是指包括桥山周围山体、沮水两岸沟峪、黄陵县城以及周围景区景点。第五条黄帝陵保护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为主、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黄帝陵的义务, 对损害、破坏文物和历史风貌、自然环境的行为有权阻止、举报。第六条陕西省公祭黄帝陵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协调黄帝陵保护、管理、规划、建设等重大事项,组织实施公祭活动。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对黄帝陵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省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旅游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黄帝陵保护和管理工作。第七条延安市人民政府对黄帝陵的保护、管理和建设事项, 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延安市人民政府设立黄帝陵管理局, 负责黄帝陵的日常保护和管理工作。第八条黄陵县人民政府行使对黄帝陵管理局的代管职能,组织、督促黄帝陵管理局及有关部门做好黄帝陵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等工作。第九条黄帝陵是中华民族的人文始祖轩辕黄帝的陵寝, 是海内外炎黄子孙寻根祭祖的场所。祭祀、参观活动应当庄严、有序, 有利于传承中华文明,有利于促进中华民族的团结。第十条黄帝陵保护区内的文物古迹和有关文献资料、书法作品等均属国家所有,受法律保护。黄帝陵保护区内的古树名木、桥山古柏林属于重点保护文物, 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损毁。第十一条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毁、移动文物; (二) 挖砂取土、修建坟墓、排放污水、丢弃固体废弃物和其他可能损害文物安全的行为; (三)存放易燃、易爆、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四)在文物和保护设施、标志上张贴、涂写、刻划、攀登; (五) 新建、改造、扩建与文物、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无关的建设工程; (六)设置户外广告,修建规划外的人造景点。第十二条在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建设工程或者作业,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法定程序逐级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并采取措施, 保证文物的安全: (一)新建、改建、扩建文物保护建设工程的; (二)从事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三)设置通信、供电、供水、供气、排污管线的; (四)实施环境绿化和美化工程的。文物保护建设工程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第十三条在建设控制地带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前, 应当进行考古勘探和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履行报批程序。建设控制地带的建筑物风格、色调应当与黄帝陵的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相协调。第十四条黄帝陵生态环境保护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