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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8.30学校幼儿园安全监督工作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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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公安局学校幼儿园安全监督工作规范的通知淄政办发〔 2010 〕111 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市公安局制定的《学校幼儿园安全监督工作规范》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 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任务职责。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监督工作,是各级各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当前我市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以对党、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层层分解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全力做好学校幼儿园各项安全防范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为在校师生创造平安和谐的社会环境。二、制定标准规范,严格监督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工作职责,进一步细化、强化各项校园安防措施,制定和完善职责规范,确保校园安全。特别是要加强对学校幼儿园的审批、监督和管理,对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登记注册的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行业管理”的原则,依法清理、整顿、规范。三、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淄博市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立完善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协调配合,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做好我市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八月三十日学校幼儿园安全监督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幼儿园安全监督工作,加强对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的监督、指导,提高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水平,根据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教育部公安部等部委《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淄博市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规定》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安全监督工作,是指公安机关对经依法批准登记注册的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统称学校幼儿园)人防、物防、技防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治安、交通、消防等公安行政管理服务工作。第三条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遵循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依法监督的原则。第四条市公安局、公安分(县)局、公安派出所负责协调组织本辖区内公安机关对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的监督、指导。公安机关各警种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的检查、监督和指导。第二章安保组织第五条公安分(县)局应当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将学校幼儿园列入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报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确定。在校(园)学生(幼儿)200 人(含200 人)以上的,由辖区公安分(县)局管理;在校(园) 学生(幼儿) 200 人以下的,由辖区公安派出所管理。第六条公安分(县)局应当按照《淄博市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规定》,监督、指导学校幼儿园设立安全保卫组织,配足配齐安全保卫人员。第七条公安分(县)局应当按照《淄博市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规定》,监督、指导学校幼儿园配足配齐专职保安员。专职保安员应当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统一着装。第八条在我市保安培训机构成立之前,学校幼儿园保安员(含自行招聘、纳入公安机关管理的保安员),由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指导保安公司组织培训,并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组织考试、发证。第九条学校幼儿园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