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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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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6/1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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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珠海市人大常委会( 颁布单位) 20001012( 颁布时间) 20001201( 实施时间) 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 2000 年8月9 日珠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0 年9月 22 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2000 年 12月 11 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金的监督第三章法律责任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保险基金是指政府为保障劳动者在年老、疾病、失业、工伤、生育等情况下获得物质帮助而设立的专项资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等。第三条社会保险基金属于全体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共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侵占。第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税务部门、财政部门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提取任何费用。第五条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实行公开原则。第六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行行政监督。市财政、审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监督。第七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市人民政府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的活动进行监督。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监督。第二章基金的监督第九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活动。第十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分析评估,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的收益情况、资产质量、基金结余的使用情况。第十一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检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第十二条市财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管理和监督。第十三条市审计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第十四条市审计部门应当对社会保险基金的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实行定期必审制度,于每年 5月 31 日之前完成对社会保险基金的年审,并将审计情况报市人民政府。第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税务部门及财政部门进行有关社会保险基金业务的执法检查。第十六条市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使用、管理、审计、执法检查等情况。市人大常委会对市人民政府的报告依法进行审议。第十七条市人民政府组织设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 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进行社会监督。第十八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由政府代表、参保单位代表、参保个人代表组成, 办公室设在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