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浅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保险法,那我们得先知道,什么是保险?保险我从字面上来理解的话,那就是保护某些东西不受到危险的干预,这只是很浅显的理解。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或者在电视上经常看到那些推销保险的工作人员,他们索涉及的保险只是保险法引申过来的一小部分;总的来说,保险涉及的内容很广泛。《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着眼于保险合同关系和保险运作的实际内容,将保险定义为:“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在知道了什么是保险之后,。在此,保险关系是指基于保险合同而在各方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国家在对保险业实施管理监督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的保险限于商业保险。也就是说,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仅适用于调整商业保险行为,即保险人按照经营的有偿性、公开性和自愿性商业原则,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经营活动。其突出的特点是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的对价条件是投保人交纳保险费,,社会保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调整范围。
在我国法学界,对于保险法的法律地位,基本存在现在三个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保险法属于经济法的范畴。其理由是:保险法调整的保险关系,具有经济法的特征,即既有国家对保险业的管理和监督,,保险法是民商法中的一项法律制度。其理由是:保险法所调整的保险法律关系本质上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属民法的调整对象。而且,,保险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理由是:保险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包括保险当事人之间保险合同关系和保险业的经营与监督管理的关系,形成一个特定的整体,相应地,,保险法的调整方法也具有独立的特点。而中国目前的保险立法则采取了单行保险法典的体例,即将保险合同法与保险业法统一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之中。
保险法作为规范保险市场活动的法律规范体系,它是以保险关系及与保险关系有关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保险法所调整的保险关系首先是一种物质性的社会关系。因为,这种保险关系所体现的是社会成员针对客观存在的各种风险,寻求保险人为其财产或者身体、、,包括公民个人、家庭或者社会组织本身正常的生活、生产的稳定,而且,影响到整个社会的政治、经济活动的秩序。
同时,保险法所调整的保险关系又是一种商品交换关系。由于保险保障是一种专业技术性很强的行业,需由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营经验的保险人从事经营。而且,保险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环节,是一个相对独立的保险市场,此类保险人经营保险,是按照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市场法则进行运作的。因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