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三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第一节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说
第二节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种类
第三节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第一节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说
一、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含义、特征和立法情况
是指能够指导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基本原理和基本规则。
对诉讼全过程起指导作用,或者只对某个诉讼阶段起指导作用。
基础性、导向性和抽象性
我国立法模式:集中规定
二、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地位和作用:基本规则;立法和行为准则
三、确立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依据:宪法和民事诉讼要求
第二节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种类
一、依据宪法,参照人民法院组织法有关规定确立的原则
(一)民事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的原则
(二)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民事案件的原则
(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四)对诉讼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五)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六)检察监督原则
二、民事诉讼法特有的原则
(一)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二)法院调解原则
(三)辩论原则
(四)处分原则
(五)支持起诉原则
(六)人民调解原则
一、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含义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诉讼权利。包括以下三项基本内容:
(一)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诉讼攻击”与“诉讼防御”的平等性。
(二)诉讼地位平等:不因当事人的社会地位、经济状况、文化程度、民族等因素不同而存在差别。
(三)保障和便利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立法保障;是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应当为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提供保障和便利。
二、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适用
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适用范围:
一是指适用的主体。在属性上,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国籍上,包括我国当事人、也包括外国当事人、无国籍当事人。(当然,对外国当事人、无国籍当事人,我们还应当采取“同等对等”的原则。)
二是指适用的案件。非讼案件,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不适用这一原则。
三是指适用的程序。除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等非诉讼程序外,其他诉讼程序都适用该项原则。
四是指适用的人民法院。该原则适用于审理民事案件的各级人民法院和各专门法院。
一、法院调解概述
(一)法院调解的概念与特征
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诉讼当事人就争议的问题,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其民事纠纷的活动。
三个特点:
第一,法院调解是一种诉讼活动。
第二,法院调解是法院行使审判权与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结合。
第三,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结民事案件的一种方式。
(二)法院调解的沿革
1、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
著名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强调的是依靠群众和调查研究,实行审判与调解相结合,并将调解作为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的主要方式。
2、新中国成立后至1982年
1956年最高人民法院就调解工作提出了“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十二字方针,后又发展为“依靠群众、调查研究、调解为主、就地解决”的十六字方针。
1982年我国颁布了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民事诉讼法,确立了“着重调解”的原则,即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着重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当及时判决。
3、1991年民事诉讼法
改为“自愿、合法调解”原则,即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即时判决。
(三)法院调解的意义
、彻底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
,促进当事人的团结。
,预防和减少诉讼。
二、法院调解原则的适用
(一)法院调解的适用范围
:凡属于民事权益争议性质、存在调解可能的案件,法院均可以用调解方式解决。
:适用于解决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审判程序的全过程,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以及审判监督程序。但是,非诉讼程序以及强制执行程序不能适用调解原则。
(二)法院调解应当遵循的原则
。是指人民法院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时,必须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包括调解活动的进行和调解协议的达成,都必须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
(1)程序上的自愿,是指是否以调解的方式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人民法院不能未经当事人同意自行依职权调解或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
(2)实体上的自愿,是指经过调解所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分清是非原则。
。是指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必须依法进行,调解的过程和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
(1)程序上的合法,是指人民法院的调解活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包括调解的开始、调解的方式、步骤、调解的组织形式、调解协议的形成以及调解书的送达等,都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2)实体上的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