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母爱是迷惘时苦口婆心的规劝; 母爱是远行时一声殷切的叮咛; 母爱是孤苦无助时慈祥的微笑。吉林省工业集中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业集中区的管理,加快工业集中区的建设, 促进我省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集中区,是指市(州) 、县(市、区) 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以发展工业为主、享受省特殊政策的特定区域。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开发区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工业集中区实行宏观管理、政策指导、工作协调和监督检查。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工业集中区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总体规划。第五条工业集中区建设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注重特色、量力而行的原则。第六条鼓励引导外资、民资和社会各类资本投资工业集中区基础设施, 积极建立以开发建设公司为投融资主体的新模式, 运用市场机制加快工业集中区建设发展。第七条鼓励境内外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向工业集中区投资或者输送科技、经营管理、高技能人才, 到工业集中区兴建基础设施, 兴办先进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或者科研机构。第八条鼓励境内外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或者个人到工业集中区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工业集中区应当为投资者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和工作、生活条件,依法保护投资者的财产所有权、经营自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第九条工业集中区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为设立工业集中区的人民政府派出机构, 其编制在本级行政、事业编制总数内,纳入本级机构编制部门统一管理。第十条工业集中区管委会主要职责: (一) 组织编制工业集中区总体规划, 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制定工业集中区的行政管理制度; (三) 承担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办的土地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四)管理工业集中区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五)管理工业集中区的财政、国有资产等工作; (六)举办和管理工业集中区的各项社会公益事业; (七)管理工业集中区的进出口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 (八)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一条工业集中区内的国有土地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工业集中区内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不得造成土地闲置和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第十二条在工业集中区内进行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 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规划部门或其设在工业集中区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办理。第十三条在工业集中区内投资经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中外合资经营; (二)中外合作经营; (三)外商独资经营; (四)外商合伙经营; (五)国内投资者独资经营、联合经营; (六)租赁经营; (七)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经营方式。第十四条工业集中区按照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导向, 重点安排下列项目: (一)技术、设备和生产工艺属国内外先进项目; (二)高新技术、高附加值和深加工项目; (三)产品适销对路项目;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