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因意外引起的交通事故责任如何承担【案情简介】 2011 年8月 20日 13时 15 分,胡某驾驶的轿车失控后侧翻,并撞击为一辆货车加盖防雨布的郑某某及随车人员桂某某,造成两车受损及郑某某、胡某和案外人桂某某、肖某受伤。经交警部门确认, 本起交通事故属交通意外, 郑某某、胡某和案外人桂某某、肖某均不承担事故责任。后郑某某与胡某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 遂诉至法院。郑某某称, 交通事故发生后, 公安机关虽然确认本次交通事故属交通意外, 双方均不承担事故责任, 但其受伤之后果系胡某驾驶的轿车右后轮破裂引起轿车侧翻撞击所致, 故胡某对其受伤后所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胡某则辩称, 本次交通事故属交通意外, 其对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 故要求对超出交强险赔付范围之外部分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辩称, 由于本次交通事故属交通意外, 胡某并不承担事故责任, 故同意在肇事车辆投保的交强险无责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审判】一审法院判决认为, 公安机关虽然确认本次交通事故属交通意外, 双方均不承担事故责任,但是,郑某某受伤之后果系胡某驾驶的轿车右后轮破裂引起轿车侧翻撞击郑某某所致, 根据公平原则, 胡某应当赔偿郑某某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部分。胡某以对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为由,要求对超出交强险赔付范围之外部分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赔偿责任的抗辩意见, 原审法院不予采纳。由于当事人双方对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均无过错, 故太平保险公司应在胡某为肇事车辆投保的交强险无责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一审法院遂判决:一、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赔偿郑某某各项损失共计 6000 元;二、胡某赔偿郑某某各项损失共计 15 万元。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委托本律师提起上诉,魏律师认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 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本案中, 虽然交警部门认定本次交通事故是意外发生的, 双方均无过错, 郑某某的受伤事实却和胡某所驾车辆的撞击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再者也无证据证明郑某某有过错, 故应该由胡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而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究竟应在有责交强险范围内还是无责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是由其保险的车辆一方当事人是否承担责任而决定的。因为本案中, 胡某要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故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应该在有责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二审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观点。据此,二审法院变更了原审法院就胡某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并对保险公司承担的交强险赔偿范围予以改判。二审遂判决:一、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赔偿郑某某各项损失共计 万元;二、胡某赔偿郑某某各项损失共计 万元。【律师解析】一、交通事故中,机动车的责任承担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且双方均无过错的情形下, 适用公平责任归责原则抑或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是处理该赔偿纠纷的核心问题。由于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对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承担会有完全不同的后果, 所以准确理解无过错责任规则原则和公平责任归责原则的具体适用条件是公平、公正处理双方均无过错情形下的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的关键所在。 1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条件所谓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 以已经发生的损害后果为价值判断标准,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