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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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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永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 听证会后修改稿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湖南省实施 <道路交通安全法 >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永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合标电动自行车和超标电动自行车的二轮车辆;
合标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者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
车,其功能产品的技术参数符合 《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
()的二轮车辆。
超标电动自行车,是指产品的技术参数因具有以下情形
之一而不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 (),但又未列入国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由蓄电池驱动(或助力驱动)的二轮车辆:
(一)不具有良好的脚踏驱动功能;
(二)设计最高时速超过公里小时;
(三)整车质量超过公斤;
(四)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超过瓦,或者蓄电池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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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电压大于伏。
未列入国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三轮、四轮电动车和燃油助力两轮车不予办理牌证,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 销售、办理车辆号牌、上道路行驶以及相关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对本办法的合标电动自行车,按照“纳入管理,源头管控” 的原则,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发放正式号牌和行驶证。
第五条 对本办法实施前购买使用的超标电动自行车按照
“平稳过渡、限期淘汰”的原则,实行过渡期临时号牌管理 , 发放临时号牌和行驶证 , 过渡期为年。
过渡期结束后,禁止超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联
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机制, 积极稳妥开展电动自行车规范管理工作。
第二章 源头监管
第七条 本办法实施之日起, 禁止生产、 销售超标电动自行
车;对仍在生产、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
依法处罚。
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公安、环
保、工商部门编制,向社会公布并适时更新。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和
公安机关发现违法生产、销售、改装改型电动自行车的,应当履
行职责依法查处; 在依法查处的过程中需要联合执法的, 有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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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应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
第九条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依法实施对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收集、贮存、转移、处置或利用的日常监督管理,禁止不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置和利用废旧蓄电池。
第十条 合标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企业可以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 鼓励群众主动置换和提前报废超标电动自行车。
第十一条 电动自行车经营者应当在店堂醒目位置公示有效产品目录, 通过在销售凭证中注明等方式承诺销售的车辆符合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