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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资支付规定.docx

上传人:changjinlai 2021/4/20 文件大小:7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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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资支付规定.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书为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益,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
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
关系的劳动者的工资支付,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工资支付规定的情况进行
监督。
第四条 用人单位根据政府宏观指导政策和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在与劳动者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确定
和调整工资支付水平。
第二章 工资支付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并在劳动合同或工资支付制度中明确以下工资支付内容:
(一)支付标准;
(二)支付项目;
(三)支付形式;
(四)支付周期和日期;
(五)工资的扣除事项;
(六)其他工资支付内容。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有关工资标准调整、变更事项。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与劳动者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发工资。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工资必须以法定货
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替代货币支付。
第八条 用人单位向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在学徒期、见<br****期、试用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个月支付一次工资。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
资。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的,可以委托他人代领。

人单位委托银行发放工资的,应将工资存入劳动者本人名下。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工资支付制度规定的日期足额支付工资。工资支付日如遇法
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对从事一次性临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在其完
成工作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表,书面记录劳动者的姓名、支付项目和金额、
加班工资金额、应付工资金额、扣除的项目和金额、实发金额、支付时间等事项,并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提供本人工资支付表。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休息日或者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按照以下规定
支付工资:
(一)在日标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