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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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一章总则
1 条 为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 , 保护人身安全 , 促进国民经济的
发展 , 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 , 制定本规定。
2 条 本规程适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及锅
炉范围内管道的设计、 制造、 安装、 使用、 检验、 修理和改造。
汽水两用锅炉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 , 还应符合《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
本规程部适用于水容量小于 30L 的固定式承压蒸汽锅炉和原子能锅炉。
第 3 条 各有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执行本过程的规定。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劳动行政部门附则锅炉安全监察工作。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 ( 劳动行政部门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 ) 负责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4 条 本规程的规定式锅炉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方面的基本要
求。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如果与本规程的规定不符时 , 应以本规程为准。
5 条 进口固定式蒸汽锅炉或国内生产企业( 含外商投资企业 )
引进国外技术按照国内外标准生产且在国内使用的固定式蒸汽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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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应符合本规程的基本要求。特殊情况如与本规程基本要求不符时 , 应事先征得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6 条 有关单位若采用新结构、 新工艺、 新材料等新技术 , 如与本规程不符时 , 须将所做试验得条件和数据或者有关的技术资料
和依据送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同意后 , 饱、 报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审批。
第二章一般要求
第 7 条 锅炉的设计必须符合安全、 可靠的要求。锅炉的结构
应符合本规程第四章的要求。锅炉受压元件的强度应按《水管锅炉受压元件权度计算》或《锅壳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进行计算和校核。
8 条 锅炉产亲出厂时 , 必须附有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 , 其内容应包括 :
锅炉图样 ( 包括总图、 安装图核主要受压部件图 ) ;
受压元件的强度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安全阀排放量的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锅炉质量证明书 ( 包括出厂合格证、 金属材料证明、 焊接质量证明核水压试验证明 ) ;
锅炉安装说明书核使用说明书 ;
受压元件重大设计更改资料。
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 的锅炉 , 至少应提供以下
技术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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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热力计算书或热力计算